昆山存量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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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用地再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工业用地再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10—昆山市工业用地再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加强工业用地再开发管理,合理引导和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最大限

2、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用地再开发及交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建立健全区镇主导、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镇与市国土部门加大已批未开发土地处置力度,通过签订监管协议方式,提高未开发土地监督管理效力。(二)坚持规划管控原则。—10—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调控作用,在昆山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3、规划的框架下,区镇编制本地区工业单元更新专项规划,通过选择集中保留、择机更新或清理腾退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业用地更新盘活的统筹协调。市规划部门对中心城市核心区、重要区域以及规划用途已调整为非工业区的工业用地,在改扩建、交易等环节进行规划管控,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三)坚持项目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机制,禁止存量土地资源在低产出、高污染项目中循环交易,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四)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制约因素,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规划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涉及违法行为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转让交易。第二章存量工业用地再开发政策第三条在符合相关规划

4、、产业发展方向及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调整、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第四条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满足环保、消防、安全等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第五条—10—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将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我市产业目录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按相

5、关程序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第六条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所在地区镇同意,鼓励停产、低效或因环保等原因需要外迁的企业,自主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并在新企业达到承诺的目标后,所在地区镇可给予企业适当奖励。第三章工业用地收购储备第七条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自行开发能力,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因不符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监、投入产出管理要求必须纳入政府收购范围的土地,经协商后同意退出土地使用权的,

6、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第八条在符合各项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特定区域(城市中心节点、公益功能配套区域等)用地的,均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现行土地供应政策办理。第九条—10—鼓励市级和区镇国有、集体企业参与土地资产收购,特别对不符合规划的低效工业用地,优先纳入收购范围。市级和区镇通过成立相应的土地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政府收购职能,并可依据所辖国有、集体企业土地收购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给予相应补偿。第十条市法院在依法拍卖土地资产前,须提前20个工作日函

7、告市级土地收购工作机构,由其及时沟通区镇及地税、国税、规划、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核实土地资产的权属、规划、建设等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信息向市法院反馈。市法院依据核实后的信息,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所处置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及各项税款实际负担者,维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第十一条对收回的位于城镇开发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区镇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和“三优三保”专项行动等方式进行复垦,恢复为农用地后所产生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通过指标交易平台跨区镇有偿调剂使用,实现全市资源统筹配置。第四章工业用地转让交易第十二条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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