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988708
大小:17.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24
《学校院墙倒塌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学校院墙倒塌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作者:王祥滨张新芬发布时间:2013-12-2615:23:23【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并且侵权人之间承担的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案情】2011年8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徐某在人雨过后到莒县某小学附近的田地里看姜、及姜地放水,当原告从西往东
2、走至该学校西墙边的一条小路时,发现该院墙要倒塌,原告就往西跑,刚跑了一步该院墙就倒塌了,倒塌的墙体将徐某背、头等部位砸伤,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原告起诉要求莒县某小学、承建涉案小学的莒县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审理】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莒县某小学的院墙倒塌将路过的原告徐某砸伤,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莒
3、县某建筑公司作为正在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莒县某小学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析】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将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三种形式即倒塌、脱落、坠落共同规定于同一条文之中,适用推定过错归责原则。后来,2003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对该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适
4、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对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进行了细化,并有针对性且明确指出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未尽管理、维护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牛了多起令人
5、触目惊心的“楼倒倒化“楼脆脆”事件,随着一系列“豆腐渣"工程的曝光,国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问题的处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背景下,《侵权责任法》出台,对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责任中的承担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及追偿权的问题,该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rti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主要还是针对存在“
6、豆腐渣”工程等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问题的特殊规定,区别于《侵权责任法》笫八十五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主体、归责原则。本条明确了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因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并且两主体之间是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木案中,原告徐某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学校院墙倒塌所致即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
7、单位,基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认为事件的发生另有责任人的,可依法享有追偿权。本案在二审判决维持后,已全部履行完毕。(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