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物流金融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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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物流金融的法律制度摘要:组织变革、业务监控、风险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等都会影响物流金融的开展。其中,法律是一只可见的手,规范、引导和保障着市场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是物流金融最深远的影响因素。  组织变革、业务监控、风险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等都会影响物流金融的开展。其中,法律是一只可见的手,规范、引导和保障着市场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是物流金融最深远的影响因素。  本质上,物流金融业务需要动产、权利等作为担保物来保证贷款安全,因此它与动产担保相关的法律密切相关。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制度对包括物流金融业务的商业促进作用要明显好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动产

2、担保制度的最终形成经历了一些重大变革,这些重大变革都深刻影响了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例如,英国在19世纪中期通过判例允许浮动担保制度就有效地改善了当时的商业环境,促进了业务发展;在总结英国担保制度的经验后,结合美国商业的实际情况,美国公布与实施了《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动产担保交易法,被认为是20世纪美国统一法领域最杰出的作品之一;加拿大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的继受创新,加上现代化的电子统一登记系统配合,自20世纪60年代起运行多年,业已证明在包括物流金融的相关商业实践中行之有效。  这些现象都表明了物流金融的法律支撑非常重要。事实上,动产担保制度在担保

3、物登记、债务与担保合约制定以及违约后处理等方面都会深刻影响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和相关交易成本。而在这些方面,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已树立了一个模板,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英美法系中与物流金融相关的动产担保制度的演变与特征,将有助于把握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发展方向,明确业务参与人的关系及权利义务,从而有效支持物流金融的运作。  英国动产担保制度与物流金融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对质押的规定非常灵活,它允许非占有质,即允许债务人不用向债权人移转质物的占有,而仅仅是给予债权人一个在债务人违约时占有质物的权利。这种担保形式,有利于质押动产的有效流动,

4、但对债权人而言风险太大。  考虑到债权人的风险,直至19世纪初,英国普通法系承认的担保方式都只有非转移占有的不动产抵押与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方式,而且登记、优先权规定以及担保价值的实现等相关配套制度非常落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些担保制度很难满足商业的需要,因为不断变化的原材料、半成品、存货以及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资产在公司里的比重越来越大,仅采取传统的银行——借款企业的动产质押方式及其配套制度,由银行占有动产质物,将使质物的使用价值很难被债务人利用。当存货等动产质物难以流动变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成为空谈,银行贷款风险反而加大。  为有效促进物流的流通和

5、商业的发展,英国在两方面做了重要创新,一是管理的创新,即物流仓储企业积极地参与存货质押业务,通过与银行的优势互补来尽量保证业务的运作与贷款的安全;另一是法律的创新,包括扩大担保物和借款人范围,简化登记手续,丰富交付方式以及明确优先权顺序等方面,其中,在质押方式上,主要是扩大质物范围,允许权利以及动产等都能入质,而且使占有方式变得灵活,以尽量适应商业需要,而在抵押方式上,英国开始承认非转移占有型的动产担保形式,最关键的是自19世纪中叶起,通过衡平法的判例逐渐地确定了浮动抵押方式的地位。  这一浮动抵押方式非常重要,它允许企业以其现在的、未来的各种财产作为

6、担保,并允许公司在其通常业务中自由管理和处置存货、应收账款甚至企业的全部资产,这样,企业仍可以照常从事采购、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不用处处受制于债务人。进一步,英国担保法还给了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允许在浮动抵押上给债务人处置担保物附加一些限制,也允许在固定抵押与质押方式上给债务人处理担保物增加一些自由,从而使担保形式变得灵活。  这种较自由的动产担保制度代表了担保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它能够促使存货融资与其他融资形式(包括应收账款融资)有机的结合,加上物流仓储企业的有效参与,从而可保证对动产担保物的动态监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西方的物流金融业务,扩大了

7、业务的对象和范围,丰富了业务监管的模式,促进了商业的运作。  但英国的以浮动抵押制度为核心的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相对于时代发展与商业实践仍有较多不足,主要还在于债权人风险和不确定性太大,影响了业务开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四:第一是在登记上,英国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登记手续繁琐,而且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在登记时并不发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第二是优先权上,在担保物权执行之前,其他债权人如果对借贷企业的资产已经获得“固定抵押”权益,则浮动担保物的价值实际将大大减少;第三是价值实现上,在浮动担保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担保财产,无论企业恶意转让财产还是企业经营失败

8、,导致企业财产急遽减少,都将影响浮动担保价值实现,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第四是在实践上,现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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