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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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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喜的发展。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
2、和发展,准备了条件。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
3、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
4、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至于隋、唐,历时约1200年,即一般所称封建前期阶段。从两宋经元、明两代至于清晚期的公元1840年,历时约880年,即一般所称封建后期阶段。就前一阶段
5、而言,最初建立的是秦王朝。它全面继承了法家思想传统,把原来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不但窒息了原来诸子百家的思想,而且也妨害了法家本身思想的发展。继起的西汉王朝,以秦代的速亡为鉴,改弦易辙,制定和推行了一整套扫除烦苛、“与民休息”的政策。形成了以文武并用、德刑相济、进退循法和约法省禁为主要特点的方针政策。随着东汉、两晋和唐朝法律的不断演化,基本完成了中国法律思想儒家化的过程,为长期著称于世的、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就后一阶段而言,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由成熟到逐渐式微的时期。在法学领域,这时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虽已基本完善了它的内容和体系,但
6、随着封建统治的走向没落,也进一步暴露了它的腐朽性。。第五,转轨时期。这是指从清代后期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迄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共历一百多年的时期。在此期间,在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侵略之下,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革命也随之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发展而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根本性的变化也使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整个意识形态领域转变了轨道。以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为分界,整个转轨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以前为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在此以后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法律思想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轨道。总的看来,中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
7、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类似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即中国法律思想史仍可粗略划分为采猎经济时代(原始)、农业经济时代(封建)和工业经济时代(资本)三大阶段。当然这种划分是相当粗略的,相邻的两个阶段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部分。但从这种粗略的划分中仍可看出,人类法律思想的演变总是与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类法律思想总是顺应人类社会的发展总趋势而前进的,这是一条永恒不变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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