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ID:42920660

大小:4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23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_第1页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_第2页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_第3页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_第4页
资源描述: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題而來的是长达二丙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木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匕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Z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捉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

2、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黃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坏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菲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绘,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Z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冇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界同,而且冇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在中国折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

3、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乂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禹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乂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

4、

5、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木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徳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一、关于“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小国,其所制定Z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釆用Z,辗转姻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

6、华夏刑统不桃Z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橙同祖的主张大体和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丁-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Z備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⑸美国学者布辿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屮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屮可能冇一些内容为屮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丁-汉律儒家化的

7、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策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徳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屮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

8、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備家学者木來就很多。[8]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耍旨在丁-发掘律文的道徳总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徳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o[10]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后果,季卫东认为,汉代“

9、以礼入法''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11]不过,他不无遗憾地指出,小国学者“对,以礼入法,所引起的中国秩序原理的变化及其深远的意义似乎没有充分展开讨论o-112]也许,武树臣的观点可以作为朝这一方向进彳亍讨论的一个提示。武树臣在讨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时指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Z的判例法,而且还由此形成了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113

10、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