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958844
大小:392.31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9-09-26
《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3.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構本章大綱3.1法學三段論法3.2涵攝(Subsumtion)的邏輯結構3.3內部證立(internaljustification)與外部證立(externaljustification)(3.4涵攝與衡量之間的關係)3.1法學三段論法及其侷限法律適用的基本邏輯結構法學三段論法大前提:法律規範小前提:案例事實結論:法律效果法學三段法的例子(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2)甲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2、闖紅燈。甲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法學三段論如何用現代邏輯加以表達?T=….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R=....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O=應該….→=如果….那麼….(x)=「對所有的x而言」(全稱量號)x=指稱不特定人之個體變項(individualvariable)a=甲法學三段論的前提如何用符號邏輯加以表達?大前提:對所有的人x而言,如果x行經由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T),那麼應(O)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
3、之罰鍰(R)。符號表達為:(x)(Tx→ORx)小前提:甲(a)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T)符號表達為:Ta法學三段論的形式‧(1)(x)(Tx→ORx)‧(2)TaORa(1),(2)對於所有的x而言,如果x滿足構成要件T,那麼法律效果R應該適用於x。a滿足構成要件T。法律效果R應該適用於a。(1),(2)法學三段論所使用的推論規則I.全稱個別化規則(UniversalInstantialization,UI):從(1)(x)(Tx→ORx)可以推出(1’)Ta→ORaII.肯
4、定前件以肯定後件(modusponendoponens,MPP):從(1’)Ta→ORa與(2)Ta可以推出ORa法學三段論的邏輯推論過程‧(1)(x)(Tx→ORx)前提‧(2)Ta前提(1’)Ta→ORa(1),UIORa(1’),(2)MPP案例1滿二十歲之某甲駕駛汽車運送貨物,於公路上因酒醉超速撞傷路人乙,試問甲必須滿足哪些要件,乙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請將你推論過程的邏輯形式清楚的表達出來。含有多個構成要件要素的法規範如何適用?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M1)不法(M2)侵害他人
5、權利(M3)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適用民法184I前段至案例1的邏輯結構‧(1)(x)(M1xM2xM3x→ORx)‧(2)M1aM2aM3aORa此處之重點在於,案例事實中甲是否該當了構成要件要素M1,M2,M3?3.2涵攝的邏輯結構何謂「涵攝」(Subsumtion)?將具體的案例事實(S=Sachverhalt)置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T=Tatbestand)之下,以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的推論過程。涵攝的簡單形式:法學三段論(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6、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T),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R)。(2)甲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S)。甲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法學三段論的侷限當具體案例事實的描述不完全等同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亦即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之間有「裂縫」(Kluft,gap)存在時,要如何推論出法律效果?案例事實與構成要件間的裂縫‧(1)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甲砍斷他人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你
7、能夠從(1),(2)就推論出「某甲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嗎?如果不行,你還要加入哪些前提,才能彌補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之間的裂縫?「重傷」的定義(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稱重傷者,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根據重傷的定義以及日常用語對「一肢」之理解,我們可以加入下面兩個前提:「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1)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3)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6)甲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
8、、食指與中指。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一三五號判例:「手之作用全在於指,上訴人將被害人左手大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殘餘之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自不能謂非達於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從上開判例可以再得出兩個將化刑法第十條第四款加以精確化的前提:「如果手指失去效用,即喪失手之作用」「砍斷手之拇指、食指、中指,則手指即失去效用。」涵攝的複雜形式(1)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