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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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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第一章法律解释概述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目标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特征二、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解释目标的含义法律解释目标的作用关于法律解释目标的理论争议第二节法律解释的因素与体系一、法律解释的因素范围性因素内容性因素控制性因素二、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进行理解和说明的活动。法律解释的特征主体方面,法律解释的主体主要是法官。对象方面,法律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文本。目的方面,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个案中的
2、裁判规则。方法方面,法律解释是法律人运用专业化的思维和方法阐释法律。价值判断方面,在法律解释中,法官要采取一定的价值判断。效力方面,法律解释具有拘束力。法律解释目标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解释者通过解释活动所要探究的立法者的意思或法律的规范目的。法律解释目标的作用确定法律解释的因素,选择法律解释方法。确定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正当性。衡量法律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关于法律解释目标的理论争议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法律解释目标的变迁《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关于“超范围经营的效力”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Ⅰ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审
3、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应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法定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解释Ⅱ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合同约定仅一般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的,例如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法律解释Ⅲ《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为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规定的除外。主观说该说主张,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旨,即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思。为此,法官在解释中应当通过采用历史解释等方法,以立法资料和文献等素材为基础,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案例主观解释案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5、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6、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客观说该说认为,法律解释并不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旨,而在于探求法律本身的规范目的,即探求法律文本所包含的合理意义。因为法律一旦公布,就脱离了立法者之手,其本身就具有了客观的含义,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从文本出发,探求一般人对法律规范所能了解的含义,或通过文义、体系等方式确定法律文本在客观上所表达出来的含义。各种理发资料仅具参考价值。案例客观解释案例《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通解释》第148条第1
7、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的立法原意侵权人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害人之间有共同侵权损害的意思联络。折衷说主观说为主的折衷说客观说为主的折衷说主观说为主的折衷说该说认为,法律解释原则上应采
8、用主观说,只有在根据主观说将导致不正义或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法律原有的价值判断已明显滞后时才能超越立法原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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