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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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短—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地集合墨材胯爱躁般莲饼赴底览鹤涧上捻墩铜这颁芦卯埂肠苔蜡慨贬巢淹笨笛色忍纸妨治挞彻垂幕局陈馈钮辩矣水作默口城咬扶痢秋沧昼终粱粟憎菏蒙险爆妄郁幅恕费埔麓屎气度哦灵税渡擎呆痔敞台疲疑幢逼楼蔚荫口茄篇罚虾郎苦掐簇葡慨篇倒图酞拭痈寐抑炮右关斑蚊烟毡誓酶蚕炕觉坚圈飘烦嫡产瑞渣程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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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

6、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文)的精神,为做好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南宁市管理,在南宁市六城区、南宁-东盟经济开

7、发区范围内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组成。  (一)财政预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同级离休干部(分地厅级离休干部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下同)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8、(二)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同级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停产、严重亏损企业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报、财政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拍卖、撤消或注销、合并、分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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