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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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

2、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城镇居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

3、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9—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号)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网络安全

4、管理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以下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驻邕及市属各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5、  (一)符合统筹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或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条件和能力。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

6、.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9—  (五)提出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需在统筹地区所在地开展正常医疗服务2年以上(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受时间限制),且在2年内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7、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药品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等条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的要求,能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七)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八)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开展综合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在职执业医师5名以上;民族医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符合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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