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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2010-12-0300:37:04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0〕73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和《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2、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及《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对
3、象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第三条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普通门诊基本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的原则。(二)以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就医,逐步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三)统筹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四)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第四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
4、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门诊统筹的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门诊统筹有关参保人医疗待遇的给付和统筹基金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五条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城乡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统一从城乡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个人不需另行缴纳。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统一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逐月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个人不需另行缴纳。
5、当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办法,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不设个人账户。第六条门诊统筹基金纳入江门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章门诊定点机构的选定和登记第七条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的选定和登记。(一)城乡医保门诊定点机构的选定和登记1、已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参加城乡医保的参保人
6、,选择当地一家城乡医保门诊定点机构作为门诊定点机构并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持社会保障卡(社保IC卡)或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或门诊定点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管理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或门诊定点机构将参保人登记资料录入信息系统进行确认。以学校(幼儿园)统一方式参保的,也可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交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所(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门诊定点机构登记手续。参保人登记资料统一由所在地的社会保
7、险管理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进行确认。2、以村民小组统一负责收取城乡医保费方式参保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选择当地一家城乡医保门诊定点机构作为门诊定点机构,并在参保缴费登记表中填报。登记资料统一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进行确认。(二)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的选定和登记。1、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在当地选择一家职工医保门诊定点机构作为门诊定点机构并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持社会保障卡(社保IC卡)或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登记手
8、续。门诊定点机构将参保人登记资料录入信息系统进行确认。2、职工医保参保人也可由职工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交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门诊定点机构登记手续。参保人登记资料统一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信息系统进行确认。3、经核准办理了个人约定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不得办理门诊定点机构的选定和登记。第八条门诊定点机构的变更。参保人选定了门诊定点机构,在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定点机构的,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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