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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接受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民國90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接受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民國90年11月07日修正)第1條本辦法依醫事檢驗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一、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二、接受本辦法所規定之繼續教育,其積分四年內達一OO點以上。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後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及歇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者,前項繼縉教育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後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得免繼續教育積分。二、歇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其重行申請之日期與首次申請執業之日期或與依第八條第二項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
2、內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日期相距未滿一年者,得免繼續教育積分;未滿二年者,得以二十五點計;未滿三年者,得以五十點計;未滿四年者,得以七十五點計。醫事檢驗帥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第3條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塡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發給執業執照:一、醫事檢驗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接受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影本及完成繼續教育聲明書。五、擬執業機構出
3、具之證明文件。第4條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遺失時,應塡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執業執照作廢。第5條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塡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第6條醫事檢驗師執業,每四年應完成下列課程內容之繼續教育積分達一OO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倫理O三、醫事檢驗相關法規。第7條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一、參加醫學院校、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講授式
4、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二、參加學會年會學術硏討會或國際學術硏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三、參加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硏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四、參加區域醫院以上醫院每月或每週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每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
5、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六、在醫學院校講授醫事檢驗專業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七、在國內外醫學會或醫事檢驗雜誌發表有關醫事檢驗學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個案報告者'每篇積分五點。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硏究所進修醫事檢驗相關學位者,每學年以二十五點前項各款之繼續教育,其課程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單位認可'始予採認。於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第8條醫事檢驗師執業,應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塡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
6、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執業執照更新:一、原領執業執照。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接受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影本及完成繼續教育聲明書。醫事檢驗師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執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依前項規定'塡具申請書'檢同相關文件及執業執照費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得免其繼續教育積分。其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者,應自其原領執業執照發照日起屆滿四年前二個月內'依第六條所定繼續教育積分及前項規定申請執業執照更新。第9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審查申請人所檢具之文件,如核符規定,應即發給或更新執業執
7、照。但必要時得予查證,並俟查明屬實之後,再發給或更新執業執照。前項文件'如經查有虛僞造假情事'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由負責審查之衛生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10條醫事檢驗生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一、領有醫事檢驗生證書。二、接受本辦法所規定之繼續教育,其積分四年內達六十點以上。領冇醫事檢驗牛證書後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及歇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者'前項繼續教育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領有醫事檢驗生證書後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得免繼續教育積分。二、欢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其重行申請之日期與首次申請執業之日期或與依第八條第二項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
8、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日期相距未滿一年者,得免繼續教育積分;未滿二年者,得以十五點計;未滿三年者,得以三十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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