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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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業務所得補充以技藝自力營生、自由職業者取得之勞務報酬:如準則第81條職工福利及第85條勞務費。(1)常見的自由職業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土木、電機等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保險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工匠、歌唱、演藝人員、著作人、編劇者、漫畫家。(2)建築師設計費:建築師收取客戶之設計費,須先送建築師公會保管,日後按工程進度,再退還予建築師:A.客戶如屬個人身分者,此時由公會代辦扣繳。B.客戶如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因其本身即為扣繳單位,則其於給付設計費予建築師時,即應自行扣繳,再由建築師將扣繳後之餘額送公會保管。(3)給付特約醫院之醫療或健康檢查

2、費用:1、給付予一般醫療院所者,要辦扣繳;2、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者,可免予扣繳但應填報免扣繳憑單;3、如由員工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4)佣金: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如掮客之介紹費。保險公司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之佣金,實屬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5)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包括圖片、照片)、講演之鐘點費(包括專題演講時之同步翻譯者之酬勞)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如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

3、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6)翻譯審稿費:個人非基於僱傭關係,而受託翻譯書籍出刊,或為審核該文稿者,均屬稿費性質。備註: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其有招生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與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等性質相似,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如果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應與講演鐘點費有別,屬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之講演鐘點費,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所作之專題演講。###薪資所得補充凡就業收入,基於僱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報酬;(71薪資支出、74-3旅費、75-2運

4、費、83-5保險費、86-4研究費、86之1-1訓練費):(1)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其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常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如張三土木技術師受僱至甲營造廠擔任經理;如李四會計師受乙公司聘為會計室主任;如王五律師任職丙機關法務室主任,係基於僱傭關係,支付之勞務報酬為薪資。備註:僱傭關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亦不得未經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勞務。而通常係按時計酬,未完成或未有預期效果,仍應計酬,但亦有按件計酬,視事件成就、工作完成始計酬之約定。(2)保險公司給付保險業務員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

5、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依公司訂定之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並非屬執行業務所得。另保險業務員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而產生之必要費用,係屬保險公司之營業費用,不宜逕予計入保險業務員之薪資所得。(3)健康檢查費用:A、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員工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B、員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醫療補助費及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4)非固定薪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

6、節加發獎金、升級換敘補發差額、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員工紅利(如屬非緩課之轉增資配股,應按面額計算,以除權日為所得實現日)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有的,應扣繳5%,如果合併到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查表扣繳。薪資受領人在本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所得,應扣繳5%。(100年1月1日起,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5)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未超過規定標準: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之部分,不計入所得課稅。差旅費、日支費一般是比照公務員出差標準。A、國內出

7、差膳雜費標準,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其他職員為600元。B、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方式,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其膳雜費依公務人員標準五成列支。C、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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