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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双重买卖在交易社会中,由于债权无排他性规则的存在,所以极可能出现出卖人就某种目的将特定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买受人成立买卖合同的现象,此即双重买卖。对于双重买卖,各国民法一般无专门规定,只是在其牵涉到民法中的各种具体规定时,判例和学说才对其特殊性作出解释。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视一物数卖为投机行为,因此,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学理上,都对其持否立态度。然而,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对于双重买卖,我们不得不作重新认识,这对新的合同观念的建立,意义颇人。同时,随着观念的改变,对于关涉双重买卖的一些具体合同制度,我们也应作出相应的改进。本文
2、就双重买卖进行探讨的冃的即在此。一、双重买卖: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权利系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权利,作为债权的一种,当然无排他性。因此,具冇同一内容、同一目的的数合同权利不妨对同一债务人存在。究竟满足哪一合同权利,应由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决定,对于未能满足的合同权利是否构成合同责任的问题,不因数人对同一债务人同时享有同一内容的合同权利,致使其中某些合同关系致于无效。双重买卖既为数买受人对同一出卖人享有同一日的的合同权利,显然也适用这种规则。出于双重买卖为数买受人就某一特定物与出卖人成立数个买卖合同,因此,出卖人仅能满足其中一个合同权利,对
3、于未能满足的合同权利,必定产生违约问题。于是,对于双重买卖究竟应持何种态度,就会因各国合同制度对违约的理解不同而有本质区别。’‘在西方社会屮,绝大多数商业合同的当事人的主要日的在于获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几乎都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而得以实现。“(1)英国法进一步认为广问题不在丁•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使为诺言提供对价的受诺人在违约后不受到损害。,‘(2)由此可见,在西方国家,合同义务并不一定要实际履行,对于双重买卖,即使债务人只能满足其中一个债权人的合同权利,法律也不对债务人的具体履行行为予以干涉,这其实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3)尤
4、值一提的是,在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看来,履行合同应导致最有效地利用财物。如果履行合同不如违反合同更冇效益,那么法律就不应鼓励履行合同,而应鼓励篁高效益违约雹当然,效益违约理论是以违约方能得到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为前提的,因为违约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实际上,违约方未必能知道他若违约将给受害人造成多大损失,即使能得到必要的信息,也可能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法律上只要建立有效的损害赔偿制度,就能抑制“非效益'‘违约情形的发生,而不必以强行法的方式干预市场主体的利益决策行为,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要求。这种要求反映在双重买卖上,即出卖人可依效益
5、违约理论满足一个买受人的合同权利,而对其他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情况却完全不同。“企业缔结的契约义务用赔偿损害的办法來履行,是不能使这些企业满足的,因为它们的冃的不是盈利。契约必须以实物履行,因为关系到计划的执行",其“违约处罚条款不是损害赔偿的契约上的估计,而是一种比履行内容还要多的不公开宣布的处罚‘花在不履行契约承担的义务的场合,有时可以宣布纪律上的甚至刑事的制裁"。(4)这种强调实际履行原则的契约观念反映在双重买卖上,自然是对其持一种否定态度。如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项规定:“如因违约
6、口销或因套取超购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甚至,对于私有财产,由于个人所有制这一概念“表明它应只用于按照客体的用途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不得从中谋取收入或以投机为目的",(5)所以,对这些财产进行双重买卖也是应予否定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被剥夺了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赔偿金的支付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势必严重束缚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并妨碍资源的效益配置。(6)实际履行还与市场不发达和物资短缺有关笃
7、在一个物质资料极为丰富的社会中,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将丧失其大部分重要意义。因为在合同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能够及时从市场上获取自己所需的产品,即通过保护性购买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反之,在产品匮乏、物质资料长期供应不足的社会中,通过实际履行原则,町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和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7)因此,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并相应地否定双重买卖,是冇其重要意义的。然而,我国“计划制度的改革和经营者「I由权的扩大,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过去曾经长期存在的商品供不应求现象已被消灭。一个多渠道、少环节、购销两旺、空前繁荣的社会主义市场
8、已形成,除少数商品如能源、三大材仍供不应求外,大多数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均能满足供应,按照经济学家的说法,已由卖方市场发展为买方市场。"(8)这样,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