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讨调解员培训课件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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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分析--2013年度调解员培训课件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由于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二、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包括劳动争议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就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二)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争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行为、物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比如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具体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三)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主要包括岗位分工及协

2、作,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生产条件,贡献与劳动报酬等。三、劳动争议的特征(一)劳动争议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有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才能称为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内容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必须是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因劳动权利纠纷引发的争议。(三)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主要是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会、罢工、游行等。(四)劳动争议与生产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

3、关。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四、劳动争议分类《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两审制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一)合法原则(二

4、)公正原则(三)着重调解原则(四)及时处理原则案例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4月6日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成都市金牛区凯德广场项目施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5日,李某某在凯德广场一二期交接处做二层模板搭架时从两米多高处摔下,致身体多处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与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凯德广场.成都金牛二期及一期扩建项目劳务合同》,并按约定向四川联盛

5、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由其负责向李某某发放劳动报酬。申请人诉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申请人与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评析:1、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

6、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被申请人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四川联盛劳务公司,而四川联盛劳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劳务关系;与四川联盛劳务公司是劳动关系。案例2: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案情简介:申请人何某

7、某自1997年起到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申请人从事领工员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约定工资标准。2006年6月被申请人签约承包了“成都后花园会所”装修工程项目,安排申请人担任该装修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装修工程。2007年5月9日该工程完工并交验使用后,因未及时结算,截止2012年2月17日,该工程直接亏损1137759.99元。被申请人从2008年4月起至2012年4月止参照《国有企业富

8、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一直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社保,其中2008年4月至12月为1759.5元/月;2009年1月至12月为759.5元/月;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为763.5元/月。2008年起,申请人除协助处理“成都后花园会所”装修工程结算事宜曾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一个月外,虽然被申请人多次要求其工作,但申请人再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长期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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