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时)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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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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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件(时)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计件(时)工人(以下简称工人)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木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工人进行技能等级的考评、认定。根据技能等级,工人可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各个部门应配合、支持木部门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五条: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人,由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通过

2、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人,颁发公司内部的职业资格证书。本公司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应实行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为配合工人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成立某重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由熟悉公司生产流程以及各工种具体工作内容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专家组成,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协调、监督工作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并可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公司董事会以及劳动部门提出建议。第七条:鉴定中心同吋履行以下职责:(-)对己经纳入国家鉴定范围,且考评内容和方法适合木公司的工种,按照国家标准,并由劳动部门指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协助、配合指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未纳入国家鉴定范围的工种,或已经纳入国家鉴定范围,但考评内容和方法不适合本公司的工种,向劳动部门申请,纳入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并负责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本细则除特别声明外,所谓的技能考评均指此种情况;(三)培训和考核考评员、督考员;(四)搜集、编制各工种考评试题库;(五)对工人取得的证书组织鉴定、确认,必要时可以委托劳动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对证书的真伪进行鉴定,或要求该员工重新参加相关等级证书的考试;(六)制定鉴定中心的发展规划;(七)组织和指导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的工作。第八条对通过内部鉴定和国家鉴定而获得同等资格证书的工人,应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一视同仁。第

4、三章:考评员与督考员资格管理第九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评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二级考评员。第十条: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徳。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公司内部人员,可向鉴定中心申请考评员资格。鉴定中心将委托外部专家机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培训,获得劳动部门发放的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如果公司内部没有合适的考评员候选人,鉴定中心可以外聘考评员,或者委托外部考评机构进行公司内

5、部的考评工作。第十二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评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评评定。第十三条: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评实施监督的人员。鉴定中心组织的内部考评必须聘请外部的督考员,本公司员工不得担任内部考评的督考员。第四章:报考条件第十四条: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工人应当中请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工人可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工:(-)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或累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二)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中请报考中级工:(-)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

6、工等级证书满一年;(-)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工作。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高级工:(-)取得所中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两年;(-)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三)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z—的,可申请报考技师:(-)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三年或累计工作满五年;(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获奖者,市级技能竞赛前

7、三名获奖者;(三)获省级、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及以上者。第十九条: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三年以上或累计受聘五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第二十条:确有技术专长者,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提前或越级中请报考条件的,经公司推荐,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工种),参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以上各类报名工作由鉴定中心统一安排,鉴定中心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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