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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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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流程食品中毒定義2人或2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同的症狀,則認定為1件「食品中毒」案件。(93.2.6衛署食字第0930001502號函)如因攝食肉毒桿菌毒素或急性化學性中毒時,雖只有1人,也可視為1件食品中毒。食品中毒種類細菌性食品中毒污染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中毒原因菌或食品中毒原因微生物名稱表腸炎弧菌、病原性葡萄球菌、A群鏈球菌、布魯氏桿菌、產氣莢膜桿菌、肉毒桿菌、病原性沙門氏菌、志賀氏桿菌、病原性大腸桿菌、曲狀桿菌、仙人掌桿菌、耶辛尼氏腸炎桿菌、李斯特菌、霍亂弧菌、其他病原性微生
2、物。食品中毒種類天然毒素食品中毒動物性毒素:如河魨毒、麻痺性貝類毒素。植物性毒素:如毒菇、發芽馬鈴薯。黴菌毒素:如花生、玉米等黃麴毒素。有毒植物:綠摺菇/腸胃症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黑鯖河魨台灣產個體肌肉、皮膚為無毒,肝臟、腸可能含有弱毒量之河魨毒(台灣地區有毒魚貝類圖鑑)食品中毒種類化學性食品中毒有毒化學物質:農藥、非法食品添加物。有害金屬:砷、鉛、銅..等。過敏性食品中毒組織胺、味精、不新鮮海鮮或肉類通報與調查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之調查步驟食品中毒訊息獲悉先行研判確認調查(以班為單位)填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調
3、查攝食嫌疑食品之人員資料表行政處理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之通報-衛生單位執行當衛生局接獲食品中毒或疑似案件發生之報告後,立即派員赴現場,調查中毒發生經過,追查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處理與烹調方法,分別採集剩餘食品(稽查人員處理)及病患嘔吐物(防疫人員採集)或其它嫌疑物品(稽查人員處理)、人體檢體(防疫人員採集)加以檢驗,並迅速以「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向上級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協助流行病學調查—由各級學校執行由校方指揮疑似食品中毒之班級直接填列相關事證資料,如附件表格(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調查攝食嫌疑食品之人員資料表
4、)。資料調查完畢,正本資料請交附衛生局食品衛生科人員攜回彙整,校方亦可影印資料備查。相關人體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一、學童部分:由校方人員集合疑似中毒病童(嚴重者)至健康中心。校方請協助向家長、學童說明緣由,以免引起無謂困擾。備齊相關疑似中毒病童(嚴重者)之基本資料(身份證上相關資料: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由轄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及醫檢人員採集人體相關檢體。資料及檢體由衛生所人員彙整交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辦理。相關人體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二、學校廚房工作人員部分:對象:學校午餐供
5、應方式為自辦或公辦民營者。請由校方人員集合廚房工作人員至健康中心。備齊相關工作人員之基本資料(身份證上相關資料: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由轄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及醫檢人員採集人體相關檢體。資料及檢體由衛生所人員彙整交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辦理。相關人體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三、餐盒食品工廠廚房工作人員部分:對象:學校午餐供應方式為餐盒食品工廠者。由衛生局派遣相關人員至供膳之餐盒食品工廠採集相關檢體。由轄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及醫檢人員採集人體相關檢體。資料及檢體由衛生所人員彙整交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辦理。相關食餘
6、及環境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衛生局執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針對午餐團膳作業現場,採集相關食品檢體及環境檢體。對於供膳場將勒令暫停作業,俟改善完妥後並提報改善計畫書送局審核,並經複檢通過後才能恢復供膳。(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以流行病學角度看食品中毒所謂「食物中毒」,是指攝食含有大量中毒的致病菌、毒素或化學物質的食物,而發生身體不適的症狀,通常,以消化系統或神經系統的障礙為主,最常見的為頭暈、頭痛、嘔吐、腹痛、腹瀉或伴隨發燒等症狀。日常發生的食物中毒具有以下的特性:(一)潛伏期短。(
7、二)急性腸胃炎。(三)中毒之發生與進食某種食物有密切關係。(四)沒有傳染性。食品衛生管理法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四、染有病原菌者。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七、攙偽或假冒者。八、逾有效期限者。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食品中毒之罰責違規情節罰 則食品(第11條)變質或腐敗有毒或含有
8、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染有病原菌(第31條)6萬至30萬元罰鍰情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八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金行為人/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其他從業人員過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食品業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限期改善(第31條)屆期不改善:6萬至30萬元罰鍰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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