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多元文化观点

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多元文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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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移民家事事件案例解析 多元文化觀點社工四A95412070邱怡菁95412081莊宜親95412071姚雅綾95412183許秀慧95412075張文虹95412086郭華欣95412080莊佳瑋壹.判決分析事件大要被告為越南籍配偶。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6年1月25日結婚,婚後兩造相處尚稱融洽。嗣被告以返回越南探親為由,在原告之陪同之下,於97年2月7日出境前往越南,被告事後竟無故不依約隨原告返回台灣,任由原告獨自返回台灣。雖經原告於97年4月4日再度前往越南,請求被告隨同返回台灣,仍遭被告無故拒絕。雖被告嗣於97年7月8日入境台灣地區,卻未與原告聯絡,未告知行止,去向不明,而無

2、故拒絕履行同居之義務,雖經原告四處尋找,仍無所獲,迄今未返家,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義務。WHY?WHY?WHY?WHY?WHY?WHY?不與原告同居?被告有何理由,揪竟,被告VS.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幫其洗澡,被告拒絕,原告即對被告斥責,辱罵三字經「幹你娘」等不堪入耳之字眼,被告覺得相當受辱。「我有拜託老婆幫我洗澡。」、「她沒有拒絕,有時候也幫我洗,後來她沒有幫我洗,我就沒有叫她幫我洗,我也沒有因此罵她三字經。」、「愛她都沒有,怎麼會罵她。」等語。被告VS.原告原告還將被告拒絕為其洗澡之事轉述予其友人,並在其友人余進春及友人配偶張氏娥面前以三字經辱罵被告,致被告

3、不堪其辱。余進春則表示:「原告沒有罵被告,原告平常講話聲調比較高。」友人配偶張氏娥表示:「沒有聽過原告罵被告。」證人余進春答:「沒有聽過原告講過拒絕為他洗澡的事。」證人張氏娥:「原告沒有跟我講過洗澡的事。」等語被告VS.原告原告經常一晚要求多次行房,被告因體力無法負荷,拒絕行房,原告因而不悅,將被告踢下床,被告遭原告精神及肉體虐待,苦不堪言。原告:「沒有因遭拒絕行房而將被告踢下床。」余進春到庭證稱: 「沒有看過或聽過原告對被告施暴或踢她下床的事情,因為原告疼被告都來不及了。」張氏娥: 「沒看過此事。」被告VS.原告原告經常一晚要求多次行房,被告因體力無法負荷,拒絕行房,原告因而不

4、悅,將被告踢下床,被告遭原告精神及肉體虐待,苦不堪言。余進春:「原告對被告很好,很愛她。原告還會幫被告買衣服,還買金飾送給她,怎麼可能會打她。」證人張氏娥答:「被告嫁來臺灣之後,原告錢都交給被告管。」被告VS.原告原告主動約被告於97年9月18日上午10時在台北縣林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顯見原告無維繫婚姻之意願,被告偕同證人依約前往,惟現場僅見原告通知前來之證人侯惠智,原告卻爽約。【問】:你最初的想法是否要訴請離婚?原告:「被告都不回來,我想要離婚。但我現在不想離婚,想和被告組合一個美滿的家庭。」被告VS.原告原告主動約被告於97年9月18日上午10時在台北縣林口戶政事務所辦

5、理離婚登記,顯見原告無維繫婚姻之意願,被告偕同證人依約前往,惟現場僅見原告通知前來之證人侯惠智,原告卻爽約。證人侯惠智表示:「97年9月18日是被告要求離婚,原告請我至台北縣林口市戶政事務所是要勸被告不要離婚,並不是當離婚證人。」 「原告會如此矛盾,是因為他無法與被告面對面溝通,他是以離婚為藉口要求見面,希望能挽留被告。」等語主要爭議點民法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被告所主張造成兩造分居的理由有三點:1.兩造共同居住其間,原告以三字經辱罵被告,並在友 人面前也以三字經辱罵被告,使被告不堪其辱。 2.原告對被告施暴,原告常一晚要求多次行

6、房,被告體 力無法負荷而拒絕,原告就此不悅將被告踢下床。 3.原告並無維繫婚姻的意願,原告曾主動約被告辦理離 婚,但後來卻爽約。但原告與被告各有一套說法,而被告無法舉證以上三點為事實,故被告所主張的情節不足以作為拒絕履行同居的正當理由。法院判決及其主要理由法院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主要理由(1): 本件兩造結婚未久,即生感情爭執,此對於身為夫妻之兩造而言,欲強其容忍,於情固不免有一定程度之困難,若因此滋生其他爭執,兩造仍應自我克制,俾免事端另起,引起更大誤會。況衡諸社會一般通念及客觀情事,兩造間之衝突尚難認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完全容忍之程度,此際,為促使彼此及家庭和諧,兩造溝通

7、時,理應出以理性,動之以情,選擇其他平和方式解決,始能兼獲彼此及家庭和諧,乃被告竟於前往越南暫住後,遲不返家與被告同居,究難謂有正當理由。法院判決及其主要理由主要理由(2):被告與原告為夫妻關係,竟不履行同居義務,被告所辯兩造分居原因,復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或無充足之法律上理由,是被告所辯情節尚不足以作為拒絕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此外,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不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係無故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自堪信為真實。相關法條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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