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钓鱼执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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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钓鱼执法”第五小组——有关行政执法的思考一、案件导入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也称张军)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倒钩”运管部门钓鱼执法,张晖被扣车罚款一万。上海司机孙中界路上遇到一名男青年拦车。出于好心,孙将该男子送到目的地,却被几个执法人员强行拘留,遭遇“钓鱼事件”。一气之下就以砍断手指以示清白。2009年10月14日张晖案:2009年9月8日中午,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后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痛有胃病。张心软答应。其间,

2、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张称,自己打电话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对方问他为什么要让不认识的人坐车,张说那个人说自己胃疼得厉害,对方继续质问:“他胃疼关你什么事?”张晖去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否认这些是执法大队的人。9月11日

3、,张又到上海市建交委要车。交通科宣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张晖表示,因为急于拿车,他妥协了,按贴在柜台栅栏上的标准声明写了:“我放弃陈述、申辩”。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判决书》上签了名,交了一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之后,他终于把车领了出来。孙中界案: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

4、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   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为证清白,孙中界挥刀自伤手指并向上海市某政府上诉。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这种执法方式被冠以“钓鱼执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名词解析——钓鱼执法1.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一种由

5、侦查机关设置陷阱而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我们现在所说的钓鱼执法是诱惑侦查延伸到行政领域的一种执法方式,俗称“倒钩”。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2.钓鱼式执法的三种形式:3.诱惑侦查与钓鱼执法“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

6、侦查手段,国家侦查机关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犯罪证据而诱使其实施犯罪,当其实施犯罪时,当场予以抓获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诱惑侦查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在国外,如日、美、英等发达国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合法的,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entrapment)则一致认为违法,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其所得证据为“毒树之果”,应予排除,被告人可进行“陷阱抗辩”及“正当程序抗辩”,一旦抗

7、辩成功,被告人即被或宣告无罪或驳回公诉(美国)或对被诱惑者予以免诉(日本)。诱惑侦查的严格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钓

8、鱼执法”是诱惑侦查在行政执法上的应用,通常是引诱、教唆那些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和行为的当事人去违法,在形式上满足了“违法”的要件,以达到处罚目的。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这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还有法律专家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所以此类强制性执法行为可能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10月14日司机被指非法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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