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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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建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主要讲解的内容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出台的有关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征管要求实施前出台的政策效力问题(国税函〔2009〕55号)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国税函〔2009〕55号)新税法实施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或=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

2、=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不是唯一原则。还有纳税能力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所得来源地确认原则(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政策规定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判断原则:是否改变资产所有权;不强调自产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08〕828号)收入总额与免税收入的区别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3、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扣除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票据问题工资薪金支出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

4、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与准则一致实际支付年度扣除合理性(国税函〔2009〕3号)政策衔接: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注意区分1998年前后的余额)职工福利费支出实际发生原则14%核算范围(国税函〔2009〕3号)与新会计处理的区别,电话费问题政策衔接: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

5、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工会经费2%实际拨缴票据(24号公告)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2.5%无限期结转政策衔接: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公益性捐赠支出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

6、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注意1、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2、具体要求(财税[2008]160号)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劵利息支出向个人或职工借款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补充医疗、补充养老5%准备金结余(国税函〔2009〕202号)资产损失扣除(

7、国税发〔2009〕88号)法第25条----第36条条例第82条----第102条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财税[2009]23号)动漫产业优惠政策(文市发(2008)51号、国办发[2006]32号)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9号文自治区近期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征管范围(国税发〔2008〕120号)基本规定   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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