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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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临床案例分析关于一起打架至耳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第一小组昆明医科大学2011年12月12日简要案情:王某,男,20岁,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他人用拳击伤左耳,伤后到医院就诊。病历摘录:某医院门诊病历:主诉:左耳外伤伴左耳鸣3小时。查体:左耳廓肿胀,左外耳道充血,左耳鼓膜紧张部可见一梭形穿孔,边缘可见新鲜血迹。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一周后,王某出现左耳听力丧失,到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耳神经性耳聋,并收入院治疗。一个月后公安机关申请法医学鉴定。鉴定事项:1、王某左耳损伤程度鉴定。并说明理由。法医检查:神清,

2、左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左耳鼓膜紧张部可见一梭形薄膜形成。ABR检查提示左耳预估听力95dB以上,右耳预估20dB左右,双侧颞骨岩部CT片未见异常征象。1、能认定的损伤:(1)、左耳廓肿胀(2)、左外耳道充血(3)、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损伤程度如何:根据:《法医临床学》常用标准汇编——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0日、法(司)发(1990)6号第十一条:耳损伤。(二)外伤性鼓膜穿孔。轻伤。治疗终结日: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

3、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伤残评定日: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

4、不同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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