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ID:42895824

大小:33.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9-24

《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_第1页
《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_第2页
《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2012-08-1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推进污染减排,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第四条市及县(区)环境

2、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商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第六条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及外地转入的机动车,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条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3、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统一核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办理新车入户、市内转户、外地转入、营运转非营运、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再予以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登记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手续。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4、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段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低污染、低排放车型,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报废汽车注册登记制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5、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三章检测与监督  第十四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五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三)建立检测数据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递检测数据,并接

6、受监督;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二类(含二类)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及实行质量保证

7、期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前款规定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有排气污染违法记录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