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

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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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秘〔2012〕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黄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推进污染减排,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2、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5—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第四条 市及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商务、物价等行政主管

3、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第六条 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及外地转入的机动车,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

4、统一核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办理新车入户、市内转户、外地转入、营运转非营运、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再予以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登记及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手续。  第九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

5、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段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二条 鼓励使用低污染、低排放车型,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

6、源,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报废汽车注册登记制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第三章 检测与监督第十四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五条 —5—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

7、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三)建立检测数据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递检测数据,并接受监督;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从事

8、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二类(含二类)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及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前款规定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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