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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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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 第四章房屋产权面积核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面积计算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保证房屋面积计算的公正合理性,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权属
2、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裁决、拆迁等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合法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五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建筑面积(包括户层,总建筑面积)取位至0.0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K系数取至不少于小数点后六位数。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
3、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围护物、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七条计算方法应采用几何图形公式计算面积。不规则房屋,应添加辅助线后分割成几个规则的几何图形分别计算后累计,或使用全站仪实测该图形边线上若干点坐标,运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其近似面积。 第八条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底板外沿层高不低于2.20米的部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它结构外围按前款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
4、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体墙厚度计算。 第十条误差范围按照中国房地产籍测量委员会(2001)008号文件执行,采用二级边长精度。 1、超过50米限差为0.10米 2、未超过50米限差为ΔD=±(0.05+0.001D) 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 第二节房屋预售面积的计算 第十一条房屋预售面积系指依据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尺寸加应含的粉刷厚度计算的房屋面积。 第十二条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实地进行丈量核定注记尺
5、寸,如图注记尺寸与实量数据之差在规范误差允许范围内,按图纸尺寸计算。 第十三条应用图纸进行计算的,建筑物内外墙所注记的尺寸应加0.015m粉刷层厚度。 第十四条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则按实地丈量的数据计算。预售计算时超出限差须将图纸退回,由设计单位重新修正图纸并进行签章。 第三节房屋建筑面积按全部计算的范围 第十五条属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第十六条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
6、口外墙水平投影计算。 第十七条穿过房屋并为本幢服务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第十九条房屋内的复式层、跃层和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房屋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场、仓库、车间、地下指挥部及其相应出入口,层
7、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坡屋顶的建筑空间层高在2.20米或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在2.05米以上(含2.05米,下同)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或按净层高2.05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的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舞台灯光及大型车间内的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两幢
8、房屋之间属永久性的封闭或有柱的架空通廊,架空房屋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架空房屋地面投影部分,若两边有围护结构的,计算其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必须在设计图纸上加以注明或有设计单位书面文字说明)、全封闭的或有柱的挑廊(均按突出墙面)、眺望间、观望电梯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属永久性结构有顶盖的室外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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