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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57号颁布时间:2006-9-19发文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
2、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照制售食品; (二)未经检疫检验私屠生猪供市; (三)销售注水或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 (四)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或清真食品标志; (五)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六)制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提供或销售正规、合格的包装品给食品制假企业; (八)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 (九)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十)销售过期、变质或被
3、污染的食品;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十一)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盐产品;食品企业、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 (十二)非法进口食品;非法运输贮存假劣食品或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运输工具贮存、运输食品; (十三)食品加工场所及周边30米内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十四)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十五)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盐务、海关、
4、国检、民宗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该案件罚没款实际入国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10-30万元的,按不超过4%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举报人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举报情况属实,法律法规无罚没处罚条款或法律法规虽有罚没处罚条
5、款但因多种原因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追缴的,若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较大,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可给予第一举报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金鼓励。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在第四条各款的奖金百分比额度内,根据其参与案件查处的程度大小、提供举报证据和掌握违法事实的多少,按以下比例发给: (一)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及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75%发给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
6、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50%发给奖励; (四)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25%发给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奖金在案件查处结案后,由查处罚没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颁发。 第七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视情决定。同一案件被多
7、次举报,以第一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情报源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第十二条 奖励金兑付由专人负责,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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