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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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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
2、适用于本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我市范围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的协调指导、管理监督、审批拨付等工作。24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
3、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负责举报奖励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审核意见及奖金发放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第四条 资金来源 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市级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举报途径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4、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第六条 食品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24 第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
5、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第八条 食品安全举报受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
6、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奖励范围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24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私屠滥宰的; (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7、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国家
8、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九)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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