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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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盐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国(盐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侵犯或假冒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违法行为。第四条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盐城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心举报:-4-(一)拨打举报投诉电话0515—12330;(二)登录中国(盐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网http://www.yc12330.gov.cn/在线投诉;(三)发送电子邮件至jsyczscq@163.com(四)投递信函或直接递交至中心;(五)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中心的其他方式。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

3、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三)属于盐城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四)未经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第七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第八条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由中心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二)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三)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

4、或基本相符的,给予3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盐城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放。-4-举报信息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盐城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限制。第九条中心应当在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审查核定奖励条件,提出奖励建议,上报盐城市知识产权局。经盐城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奖励的,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国(盐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领取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

5、弃奖励。第十条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的原则。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准。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由中心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4-举报人认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

6、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盐城市知识产权局投诉。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盐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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