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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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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二○一二年月日公布)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1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禹城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
2、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
3、、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6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4、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材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
5、受理和处理。农业行政、水产、蔬菜、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6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市政府食安办,由食安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
6、及配合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及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市政府食安办,特殊情况及时通报。 第八条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
7、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
8、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6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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