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

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

ID:42877886

大小:2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23

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_第1页
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_第2页
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_第3页
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_第4页
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自首的认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自首的认定——以张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为例黄洪波所谓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施行以來,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对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出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意见,其中也涉及了对自首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即便如此,因具体案情不同、学理流派众多等因素,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此,笔者从我国《刑法》规定以及相关法学理论出发,以张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为例,试图厘清自

2、首的认定标准。该案简要案情如下:2010年10月14日晚23时许,张某酒后搭乘李某驾驶的“摩的”(即非法运营摩托车)欲至A市某路口。李某驾驶自有摩托车搭乘张某到达A市某路口处,双方下车。张某因天黑及酒后等因素认定该处不是A市某路口即其指定的目的地,因此拒绝向李某支付车资。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李某持其摩托车后备箱扳手将张某打倒,并手持扳手击打张某头部造成张某轻伤。后经张某求饶,李某丢弃扳手,停止击打张某,并转身骑上其摩托车并发动意欲离开现场。张某见状,遂上前将李某所骑摩托车自车后掀倒,导致李某倒

3、地。张某随即用脚踩压李某头部。后张某发现李某不能动弹,遂停止踩压李某,并电话告知其妻子其被人抢刼以及其当吋所处的确切位置,并要求其妻子报警。后张某留在现场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李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李某系生前受头部受钝性外力导致颅脑内出血而死亡。在公安人员对张某进行的讯问中,张某辩称:自己系被李某抢劫,自己有打李某的行为,但只是将李某从未发动的摩托车上拉下以阻止其离开现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李某倒地后自己只是向其腰部、腿部踢了几脚。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

4、构成自首。辩护律师的理由如下:首先,根据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抽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张某在案发后电话告知其妻子自己被人抢劫以及自己当时所处的确切位置,并明确要求其妻子报警,张某不仅一直留在现场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人员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而且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承认自己对李某的伤害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5、;其次,张某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的讯问中,承认自己曾经将李某从其摩托车上拉下,并承认自己对李某实施过相应的伤害行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张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对自首情节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自首。至于张某辩称李某对其进行抢劫,自己的伤害行为是正当防卫,辩护律师认为尽管张某对本案事实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进而导致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但是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张某的上述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6、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自首应当具有两个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考察的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考察的则是行为的主管主观认识要件。首先,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考察,“自动投案”在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笔者承认,张某案发后主动要求其妻子报案且一直留在现场直至公安人员赶到,配合公安人员对其

7、釆取的强制措施,这些客观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吋无拒捕行为”的描述。但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前述司法解释中对该种情形的规定还有“供认犯罪事实”这一描述,实际上不仅表明了“自动投案”这一情形的认定需要结合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考察,是对我国《刑法》对自首概念的回应,同时也强调了在对自首情节进行认定时不可能脱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要件。换言之,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第2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还要考量其

8、是否有“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第二,如前所述,既然张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仍需对其是否“供认犯罪事实”进行考察,而自首的构成要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要件内容与“供认犯罪事实”存在考察内容上的交叉,且鉴于“供认犯罪事实”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存在不同的要求,后者对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主观认识状态比前者更为严格。因此,笔者将依照从高至低的衡量标准对张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