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首的认定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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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毕业生姓名:范慧专业:法学学号:04602060指导教师武春修所属系(部):社科系二〇〇八年五月iii前言自首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刑法裁量制度,由于其对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因而一直受到各国刑法学界的重视。1997年刑法对于自首制度做了较大规模的改进和完善,这不仅体现在刑法总则对于自首概念、条件的规定,而且在刑法分则中也有对自首制度体系上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如此,自首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仍然暴露出不少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些问题又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见解,

2、因此,加强自首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iii目录摘 要11.自首的概述11.1.自首的概念、本质11.2.自首与坦白的关系31.2.1.坦白的含义31.2.2.自首与坦白的异同42.自首的认定42.1.一般自首的认定42.1.1.自动投案的认定42.1.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62.2.准自首的成立条件72.2.1.主体要件的认定72.2.2.客观要件的认定82.3.单位自首的认定92.3.1.单位自首存在的必要性92.3.2.单位自首的认定93.自首制度的完善103.1.一般自首成立条

3、件的完善103.2.准自首的成立条件的完善103.3.特殊自首的完善11结语12注释13参考文献14致谢16i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自首的认定摘 要: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从理论研究来看,自首制度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笔者将结合自首法律的规定和司法操作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自首的概述,在进行自首的认定前,首先必须对自首的概念、本质以及自首与坦白的关系有一个清楚地认识;第二,自首的认定,该部分系统地探讨了一般自首、准自首以及单位自首的认定,并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

4、论;第三,自首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在肯定1997刑法的前提下,就完善自首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关键词:一般自首准自首单位自首认定1.自首的概述1.1.自首的概念、本质自首制度在统治阶级预防与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我们要研究自首的认定,首先必须确定自首的概念,只有确定了这个标准,我们才可以从复杂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正确的认定自首的情节。尽管刑法典对自首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刑法理论界对自首概念的争论并没有停息,大体上有两种意见:一是以法律规定为据,即自首

5、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因此,自首的成立就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二是认为自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的前两个条件外还要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追诉,尽管法律条文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做到这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2]16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对于上述的纷争,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在具体内容上并无根本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只是在于哪种表达更为合理。因为持两要素说的学者,在解释其倡导的自首的成立要件时,也会强调犯罪人在自动投

6、案后不能逃跑,如实供述罪行后不能翻供,只是他们认为自动投案本身已经包含有犯罪人不能逃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包含了犯罪人不能翻供的含义;而持三要素说的学者则把犯罪人不能逃跑、不能翻供理解为单独的条件。至于说到哪种更为合理科学,笔者个人认为,将接受审查和裁判独立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之外,作为一个单独的条件更为可取。因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称《解释》)第1条第5款、第9款分别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7、,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按照这两款规定,似乎具备了一般自首的两项法定条件,仍有可能不能成立自首。这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造成这一重大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将自动投案牵强地理解成了当然包含着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不能逃跑的要求,否则便不算是自动投案;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牵强地解释成当然包含着犯罪人在供述罪行后不能翻供的要求,否则便不算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笔者认为将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要件作为自首成立的要件更为合理,操作更加方便。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主要有:刑法第67条第2款

8、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学界称之为一般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学界称之为准自首);刑法分则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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