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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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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刘某于2008年2月17日应聘到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该房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双方在口头上承诺:刘某侮月工资人民币4500元,年薪6万。从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刘某在丁作期间,兢兢业业,将公司物业部管理得有声有色,刘某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撼塞。2008年8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提前到刘某用工之口(BP2008年2月17日)。由于刘某缺乏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乂鉴于某房地产公司的强势地位,刘某不得不将
2、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提前到了2008年2月17Bo但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星期(即2008年9J12口),某房地产公司突然将刘某辞退。刘某通过法律咨询,才知道“用人单位口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规定,于是向株洲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在仲裁屮,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该案的仲裁员和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发生了很大的分歧。笔者深感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本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在劳动纠纷诉讼中,审判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分析,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
3、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Z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扌口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2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白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已作出规定的情况
4、下,无疑应根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在未作规定的人多数情形下,仍有必耍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二、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它民事案件一样,均适用《民事诉讼法》,故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i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劳动关系屮,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单位是行为的主动实施者,劳动者是行为的承担者
5、,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人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面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如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被管理者或行为承受者的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证据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6、,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过于笼统,不能涵盖更多具体情况,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救济。虽然我国2008年9刀3日颁布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適条例》第二十四条就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木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具体到上述案例,刘某如果要主张用人单位在2008年8月25日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提供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
7、权利限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劳动争议产生后,主张自己权利受到妨碍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具权利产生和受到妨碍的事实,但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又是最为直接的证据,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刘某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主:在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无疑应根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的终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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