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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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摘要:雇主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我国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雇主责任做了规定。雇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是确定雇主责任的重要依据,因而对雇员职务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雇员职务行为的界定应当将一般标准与具体标准相结合,同时考虑特殊的情形。所谓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应当对雇员执行职务所为的侵权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雇主责任制度作为现代侵权责任法小的一项重要制度,已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漏洞,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泄了雇主责任

2、。2009年12月26FI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使用人责任,就是由雇主责任发展而来的。雇主并非对雇员实施的所有侵权行为负责,他仅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实施的致他人受损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是确定雇主责任的重要条件。因此,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就显得犹为重要。一、判断职务行为的一般标准关于职务行为的一般判断标准,主要有雇主意思说、雇员意思说、客观说三种学说。雇主意思说认为,应当以雇主的意思为标准,从雇主的主观意思来看,其指示雇员应当处理的事情,就是执行事务的范围,而没有雇主指示或者超出雇主指示范围的行为都不是执行事务。雇员意思说认为,还应当考虑雇员的意思

3、来进行判断,从雇员的主观意思来看,其执行事务以雇主的指示为依据,自然都属于职务行为,但若雇主指示不够具体明确或者因情势变化,为实现雇主的指示所包含的利益而自行对该指示进行适当调整的,该行为亦应属于执行事务的范围。上述两种学说皆以主观意思为准,故又皆属主观说。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为的外观为标准,只要行为从外观上看可以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无论雇主或雇员主观上如何认识,该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通说认为,关于“职务行为”的判断,如果单纯以雇主意思说来认定,其范围过于狭窄,客观上会造成雇主以雇员的行为不符合其主观意思因而不属于执行事务范围,而借故逃脱责任,所以不宜单独

4、采用;而雇员意思说,也因基于雇员的主观意思进行判断,有使执行事务的范围扩大之嫌,故亦不可单独采用。而客观说较为合理,其兼顾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故为通说所采纳。在我国,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泄“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该款规定既合理地限定了雇主替代责任的范围,兼顾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同时又顾及到了受害人利

5、益的维护,实为采纳了客观说。但是何谓“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并无进一步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分歧也甚大。比如杭州的一个女大学生搭乘甲驾驶的出租汽车回家,途中,双方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发生口角。而后,甲将女大学生杀害,并抛尸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窖井内。之后,女大学生父母以车主乙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义务,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庭上争辩的关键问题是甲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公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关注,有人认为,甲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雇佣活动行为,甲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

6、的时间和地点相吻合,故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车主乙应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尽管甲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相吻合,但是相互间并无内在联系。因为甲履行职务只是运送顾客,其杀害女大学生的行为并非是为雇主利益,而纯粹是个人的犯罪故意所致。另外,甲的杀人行为也是雇主不可预料的,任何一个理性的雇主是不会希望雇员有此行为的。笔者认为,对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可以从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雇员的行为是否受雇主的指示,控制和监督。2、雇员的行为是否为雇主的利益而为,而不论其雇主是否真正得到利益,也不论雇员的实施方式是否存在问题。3、雇员的行为必须是

7、在执行职务。4、雇员的行为应在雇主的可预见范围之内。、判断职务行为的具体标准(一)时间和空间标准一般来讲,雇员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是决定其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重要因素。雇员的行为仅仅在雇主授权的服务或活动期间发生,雇员的行为才能被认沱为职务行为,雇主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样,雇员的行为如果是在雇员的服务或工作场所之内实施的,则此种行为可以看作是职务行为,雇主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规则不应绝对化。因为雇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都会被认定为非职务内的侵权行为;雇员在工作或服务期间内或工作地点内所实施的行为并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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