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ID:45973339

大小:6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19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_第1页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_第2页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_第3页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_第4页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结合案例浅析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摘要雇用活动屮屮受伤的雇员,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根据民事侵权法的传统理论,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处理,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对雇用活动中雇员受到的伤害怎么赔偿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出台之前,从我国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有的法院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冇的法院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文以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真实案例浅析了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关键词雇员雇主人身损害赔偿作者简介:周麟,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

2、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9-02一、一审情况原告:车某某,男,1978年12月25口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某县明月镇翁声街。被告:翟某某,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某县明月镇新安小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2008年8月15口,被告口头告诉我说,明天还有一车货要卸,需要4个人过来卸车,每人50元工钱。第二天早晨我们四人为被告卸车,卸车过程中,我的脚被瓷管砸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460.47元、误工费4712.40元(52.36元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伤残赔偿金4514

3、2.08元(11285.52元20年20%)、鉴定费1400元,共计57614.95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属实,没有这回事,我没有雇佣原告干活,请法院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车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⑴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⑵处方及病历复印件;⑶医疗费用清单收据、出院证及鉴定费收据复印件,证明医药费金额5460.47元、2008年8月16口-2008年9月4口住某县医院治疗18天、鉴定费金额1400元;⑷司法鉴定书,证明车某某于2008年8月16日左足部受伤,致左足3、4跖骨骨折,木次外伤属9级伤残,误工损失90日;⑸证人陈某某的书证及其出庭证实,

4、证明2008年8月16B7点多,我和车某某等人一起在冷库院子里给龙腾建材商店卸瓷管时,车某某的脚不慎被瓷管砸伤,被人送往医院,中午11点多卸完车去龙腾建材商店拿钱,每人50元;⑹证人张某某的书证及其出庭证实,证明2008年8月16日7点多,我与车某某、陈某某还有一个姓程的人一起在冷库院内给龙腾建材商店翟某某家卸瓷管时,车某某的左脚不慎被瓷管砸伤,后被人送往医院,干活时是车某某和我同裡某某的哥哥翟万波谈好的卸车费,4个人200元,中午11点多在建材商店由翟某某给每人卸车费50元;⑺照片3张及个体工商户开业情况,证明龙腾建材陶瓷商店与龙发建材商店是一个商店,龙发是后改的名字

5、,即只把“腾”字改了“发”字。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认为与自己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6、7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内容及书证不属实,但无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対证据5、6、7予以采信。被告翟某某向本院提交了龙发建材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自己经营的是龙发建材陶瓷水暖商店,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木院予以采信。(-)一审事实和证据一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被告某县明月镇龙腾(发)建材商店业主翟某某与原告车某某口头约定明天需要4人卸车,原告车某某及案外人张某某、姓程的人

6、及被告的哥哥翟万波商定卸车费每人50元,共计200元。2008年8月16H7时许,原告车某某同张某某、陈某某及姓程的人一起在安图冷库院内给被告翟某某卸瓷管,原告车某某在卸瓷管时,左脚不慎被从大车上掉下来的瓷管砸伤,后被人送往医院。在安图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08年8月16日至2008年9月4日),花医疗费5460.47元,经法医鉴定车某某左足部受伤,致左足3、4跖骨骨折,木次外伤属9级伤残,误工损失90Ro原告现诉至本院,主张山被告赔偿医疗费5460.47元、误工费4712.40元(52.36元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伤残赔偿金45142.0

7、8元(11285.52元20年20%)、鉴定费1400元,共计57614.95元。被告翟某某认为自己没有雇佣原告,不同意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一审判案理由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翟某某雇佣原告车某某等人为其卸货,原、被告Z间己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卸货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翟某某虽主张自己未雇佣原告车某某为其劳务,但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四)一审定案结论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