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证据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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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证据的修改【摘要】证据既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认泄案件事实的根据,直接决定了刑事审判的质量。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一章做了较人调整,增加了新条文、增设了新制度,如何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该部分的条文变化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首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法条原文表面的修改入手,深入分析法条背后蕴含的规则、制度以及理论上的问题,最后提出自己对刑事证据制度立法未来走向的设想。【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证据规则一、刑事证据的变化及实践价值(1)修改后的证据定义。关于完善证据定义问题。证据学理论中,屮外法律界对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众说纷纭,提出的代表性观点有“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与

2、“统一说”等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意义上对“证据”一词做出的明确规定。在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该法第42条继续沿用了“证据”的这一规定。进而在我国的证据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事实说”为主流观点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定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含义主要采用了“材料说”的合理内核,在该法第48条把证据规定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修改较好地解决了“事实说”存在的不足,同时也给证据这一法

3、律术语增添了丰富的涵义,也为拓展证据材料种类和形式留下了开放性的伏笔。(2)关于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改变。证据的种类由I口刑事诉讼法的七大类修改成为八大类,将以前的“物证、书证”中的“物证”专门单列放在证据的笫一项,这也充分体现了这次修法对“物证”的重视和巩固了“物证”本身的“证据之王”的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将旧刑事诉讼法第六项“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证据的第七项增加了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在故意伤害、抢夺、强奸等人身和财产犯罪中运用的较为普遍,由于这些犯罪往往是侵害和受害双方处于一种直接对面的境地,所以就使辨认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针对性,且往往也是原始证据,证明

4、力较强;证据种类的第八项,在保留视听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新增加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3)正确理解与适用证人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制度做出了很多较新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须出庭的情形。;第二,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被强制到庭;第三,对证人的保护、保障措施。;第四,规定了拒绝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证据规则的转变(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不仅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而且还対何为

5、“非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程序作出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1)程序法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修改后的刑爭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小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规则与不完全的拒证特权规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岀庭作证规则涵盖了普通证人、鉴定人员和案件的侦查人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

6、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申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冇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当”出庭作证即“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将会被强制出庭作证,并承担训诫后果,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还可能被处以10口以下的拘留。证人的拒证特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一定范围内的证人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完全的证人拒证特权,即经人民法院通知,即使没有正当理由,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7、子女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更不能强制出庭作证。相比国外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证人拒证特权的诉讼阶段、范围上还比较狭窄,不包括在职业上、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证人,证人拒证也仅限于法庭审判阶段。三、刑事证据立法新走向(1)公权的角度:由相互配合到权力制约的转变。刑事证据法对权力制约的重视与加强具冇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相互制约强调了权力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这在我国现阶段公检法之间实质地位不平等的特殊情形下有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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