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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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三学年论文浅谈刑事证据一一视听资料-对视听资料的看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班级:2011级4班学号:2011501153姓名:沈中华浅谈刑事证据——视听资料摘要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证据形式,已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规定,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体系的重要补充,同时也给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提出来新的要求。视听资料被列为刑事证据种类,有其必然性,实践性,科学性,当然与此同时,视听作为刑事证据的出现,也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视听资料目录-:绪论—:视听资料的特点三:视听资料成

2、为刑事证据的必然性四:视听资料成为刑事证据的实践性五:视听资料成为刑事证据的科学性A:视听资料的收集七: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八:运用视听资料会出现的问题九;把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种类的意义绪论:视听资料,是指以用科学技术手段、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相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片、微型胶卷、电话录音、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一:视听资料有如下特点1.生动直观性:视听资料能够直接地机械地将声音,形象等动态特征重新播放,它在人们面前展现一幅幅生动直观的画面,使人一目了然,人们依据这些直接

3、地感性认识就可以做出可信的判断。2.综合连续性:视听资料是以机器设备的机械运动来记载案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货某一部分的,能将声音,形象,场景综合一体的,并不间断地再现出来,能够再现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及案发全过程,具有综合连续性。3•稳定就可靠性:视听资料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存和反应案件情况,真实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在刑事诉讼屮,不论是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虽经反复使用,内容始终保持如一,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稳定性。4•物质依耐性:视听资料本质是一种信息,它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表现出来

4、。因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依据于外部的物质设备。注禅:①:《刑事诉讼证据》一王丹群发表于《甘肃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二: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种类,有其必然性。首先,它具备刑事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20这是立法上对刑事证据下的科学定义,它反映了刑事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1)刑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刑事证据是与案件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视听资料之所以被列为证据种类是因为,首先视听资料是与案件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而不是与案件毫无关系的事实,以为我们论证

5、的视听资料是以此为前提条件的;其次,它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它是由录音机和录像带,录像机和录音带及计算机等储存,播放,再现案件真实情况,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其次,它是证据形式发展的客观过程。法制史不断发展的,证据种类亦随之不断发展,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视听资料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确定下来的,因为,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总是基于立法的经验考虑,当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极少。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视听资料越來越进入社会生活,继198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进入民事诉讼证据后,今天作为刑事

6、诉讼证据的一种被法律确认。这不但使刑事诉讼变得更加高效,科学,而且也是刑事法律适用所必须的,比如在LI益狛獗的电脑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中,视听资料室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所以说,这是时代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是刑事诉讼证据如实反映客观实际的需要,是事物发展的客观2注释:0:《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必然过程。最后它也是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统一的客观需耍。证据的内容,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形式则是一切事实的各种外部表现。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任何证据,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表

7、现出来,才能取得效力。例如,证人了解的案件情况,是用证人证言的形式表现出來的;视听资料是证据,这已被实践证明。因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这就充分体现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种类,有其实践性。1•它能打消犯罪分子的顽抗心理,促使其如实交待罪行。犯罪分子犯罪后,在内心上都有i种侥幸心理,特别是惯犯或“知能型”罪犯,凭借反侦察“经验”,坚持“死无查证,顽抗到底”的对抗行为,有时给侦破案件带来一定困难。视听资料是犯罪人犯罪时留下的声音或行为等真实的再现,完全排除了耳闻,目睹,表述犯罪过程

8、屮可能掺杂的主观东西。它最真实,因而也最具有震撼力。2・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类,给具体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遵循证据学理论,证据只有具备相应的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被法律所确认时,才具有证明效力。由于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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