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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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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证赔偿责任高广世/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摘要】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算起,我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己二十多年,公证制度得到了较充分的恢复和发展,公证制度的公信力也逐步增强。但公证赔偿责任制度却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成为阻碍公证制度完善的瓶颈。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的把握是了解公证赔偿的关键,对此国内外专家学者众说纷纭。除了从宏观上把握公证赔偿责任外,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成为充分认识公证赔偿责任的重要方面。【关键词】公证;赔偿责任;性质;构成要
2、件一、公证赔偿责任概述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公证赔偿案件使得人们对公证机关的关注度也空前提高,公证业务内外对公证的效力、公证责任、公证责任的承担、具体的公证赔偿责任讨论颇多。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中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目前我国关于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管理办法》、《公证员管理办法》等等。根据公证责任的性质不同,公证
3、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公证民事责任、公证行政责任还包括公证刑事责任。公证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牛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为公证赔偿责任。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从而使公证赔偿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支撑,但是对于公证
4、赔偿责任的具体的细节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二、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学者争论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国家赔偿说”、“违约说”、“侵权说”、“违约侵权说”。(-)国家赔偿说持国家赔偿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公证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一种活动,所以如果产生赔偿责任理应属于国家赔偿的性质。在2000年10月1日之前,我国《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还没有实施,我国的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带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性质,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的。但是在
5、方案实施之后我国公证行业引入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口根据《公证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公证人员也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性质。至此我们可以非常清舱的认识到公证赔偿责任并非国家赔偿。(二)违约说持违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公证活动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公证书是公证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委托合同的性质使得公证活动体现了公证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不是像“国家赔偿说”那样认为双方的
6、地位是非平等的。但是这种观点有其不足之处,因为公证活动具有公益性,所以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所采取的判定标准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并口公证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证活动,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这一点明显区别于委托中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了受托人的利益进行活动。公证机关的非营利性也使它区别于律师委托代理制度等委托事务。(三)侵权说持侵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他人基于对公证机关的利益信赖而申请公证机关就一定的公证事项进行公证,而公证机关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并造成了相关人员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失。
7、因此公证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因为过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过错、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犯了他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因此而要承担的责任。(四)笔者的观点性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是一事物本身的特质所在。侵权说从本质上说明了公证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公证责任(公证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不同,体现了公证赔偿责任的特质所在。对于不赞同“国家赔偿说”及“违约说”的原因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说明,所以笔者赞同的是“侵权说”。三、公证赔偿责任的构
8、成要件如前所述,必须确定一定的标准,用以判定公证行为是否能够造成公证赔偿责任,也就是要确定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确定之后不仅在认定责任时有的放矢,而且可以成为公证人员及公证机构日常工作吋进行考量自己行为的约束性因素,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引发公证赔偿中责任的行为发生。(-)主体要件公证赔偿责任这个法律术语就已经很明确的显示出公证赔偿中责任的主体问题,公证赔偿的主体必须是公证机构。因为只有公证机构才能从事合法的高效力的公证活动,因此错证的发生也是因为不适格的公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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