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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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不作为犯罪侯印超引例:黄某不救助案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由于落水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其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立即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口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允许其他人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示应广人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捉起诉讼,耍求人民法院了以严惩。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黄某见死

2、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这样,黄某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丿应认定无菲。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其屮,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而,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

3、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口然人;犯罪主观方而,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引例屮黄某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小船倾翻,也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虽然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尽管有社会关系被侵害,但黄某并不是故意犯罪。问题的焦点是黄某不去救人最终导致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那么黄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因为危害行为的基木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又因为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危害行为就是危害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即作为的危害行为,往往模糊其至忽略了不作为的危害行

4、为。所以有一种看法认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是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诚然,这种看法是错谋的。因为正是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详言之,就是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当中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犯罪,在表面上看来,不作为人什么都没做,好像不构成犯罪,但这只是不作为这种特殊行为的假象;不作为正是由于和隐藏在其苗后特定的法定义务联系在一起,所以才具有了违法性,更具有了与危害结果不可割断的因果联系。需耍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而不能

5、是道德义务、习惯义务等其它的义务。所以,引例中黄某因没有法律上规定其去救人的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在道义上,这种见死不救的做法,虽然令人发指,但我们只能在道义上予以谴责而不能川法律去惩罚他。通常,这种特定义务的形成,包括以下四种:(1)法定的义务。这里法定的义务特指那些只有归刑法调整的才能成为不作为的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具有特殊身份,因此负有特定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老师有教书育人的义务(这些行为人似乎只有在特定地点才有上述义务)。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门己的行为而使受刑罚保护的

6、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受保护的特定法益消除危险的特定义务。例如,甲带着邻居的小孩去公园游玩,小孩一旦被甲带出其监护人的范围,甲就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所以,当如果有人把小孩推入水中,甲就有义务去救小孩,而不能因为小孩不是他推下去的而在一旁袖手旁观。这种义务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4)约定的义务。是指由合同或协议等合法契约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Z间约定的义务。而这种约定的义务通常只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屮,仅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作用。但当因未履行约定义务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同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相互吻合时,相应的不作为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刑事

7、法律关系之屮。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杳,因此导致重人事故或酿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另外,虽然社会上也奉行着其他义务,诸如道德上的义务、习惯上的义务等,如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等壮举,因被人们所推崇,所以慢慢地就成了社会上公认的信条和义务。但是,因为这类义务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仅仅是公序良俗,所以就不能称之为法定义务,也就更不能成为刑法里不作为犯罪的法定义务。但是,因为法律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它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所以,我国才要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这一基本国策,法、德并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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