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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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不安抗辩权摘要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屮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力,不仅体现了我国法治制度的完善,更开拓了一个民主司法的新篇章,虽然来自于人陆法系,借鉴于欧美法系,但是我国不安抗辩权更是有着与Z不同的细微差别,更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发展。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作者简介:王继超,渤海大学文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0-02不安抗辩权是指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冇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冇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其源于大陆法系,

2、《徳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而法国学说称之为“不履行的抗辩”,它来自屮世纪罗马法,是从约因学说出发的。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Z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另外,瑞士债务法第3条、意大利民法第1469条、奥地利民法第105条等都对不安抗辩权有所规定。于1985年3月21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实施,1

3、999年10月1日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左:“当事人•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中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

4、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対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屮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与不安抗辩权遥遥相对的则是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特有概念,最早起源于1853年英国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弗尔案。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第2609条対此作了详尽的规定。比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不破坏对方抱有的己方正常履约的期望。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时,他可

5、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行的适当保证,且在他收到此种保证前,可暂停履行与他未收到履行保证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暂停是商业上合理的。那么我们可以这么理解,预期违约的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届满前,一方的当事人以文字、言论或以其他方式向另一方明确表示自己将不会或不能履行约定的情况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的情况预见到一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行约定的情况。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类似,特别是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最为接近,更有学者认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代替默示毁约制度。实则不然,做一些比较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两者之间的些微差别:首先,美国《统一

6、商法典》第2609条第一款中的规定是“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理山……”而我们的不安抗辩权则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这就说明在预期违约制度中,预期违约可以发生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即任何一方,而不安抗辩权则只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即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而预期违约制度中,对要求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一方并没有限制,可以是先履行一方也可以是后履行一方,或是双方。其次,预期违约的当事人认为对方不能履行的合理理由可以使明示,可以是暗示,但是不安抗辩权主耍的理由是対方财产明显减少丧失商业信誉;然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在我国《合同法》中

7、规定的很明确严格,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几种行为可导致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而预期违约制度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承提违约责任的条件很模糊,并不是很明确。所有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规定只是一条概括性的条款。说是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但是具体是怎样的行为,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要求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去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法律立法所规定的几种行为。而在预期违约制度中,债权人的预见可以冇确切的证据,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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