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走股留”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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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走股留”条款的法律效力浅谈“人走股留”条款的法律效力发表时间:2011年04月19口关键词:股权陕西-西安高玷991343021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随之各类公司企业开始通过各种措施与激励政策来挽留优秀人才,而股权激励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人才保留政策。但是,在股权激励时公司为避免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外泄,往往会要求股东在调离、辞职而离开本公司的,应当将所持股份退冋公司。这便是所谓的“人走股留”或者“人走股退”,也被称为“强制退股”条款。浅谈“人走股留”条款的法律效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随之

2、各类公司企业开始通过各种措施与激励政策来挽留优秀人才,而股权激励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人才保留政策。但是,在股权激励时公司为避免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外泄,往往会要求股东在调离、辞职而离开本公司的,应当将所持股份退回公司。这便是所谓的“人走股留”或者“人走股退”,也被称为“强制退股”条款。一、“人走股留”条款的含义和形式“人走股留”条款一般是指当股东从所持有股权的公司离职时,必须将其所持有的股权退还或转让于特定的人。对于此类条款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公司章程条款屮的规定,多出现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则是在公司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

3、协议条款中的约定。而此类条款的具体约定也存在多种形式,但大致可分为应由公司收冋或股权转让于特定股东或第三人两种形式。二、“人走股留”条款效力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对此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与实践界对此均存在争议。而要对“人走股留”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首先就必须对股权的法律属性有所认识和了解。“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对于其法律属性目前并无统一的认识,其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债权,也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但可以肯定的是“股权”是一种具有自益性

4、和公益性的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双重属性的综合性权利。因此,作为•种权利其就具有权利的自由性,即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负担,或权利人承诺的负担外,任何人不能对权利予以限制或加重其负担,更不能剥夺其权利。所以,“人走股留”条款作为对权利的负担或限制,其就必须具有法定性或约定性,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该条款的效力就必须区别对待。1、公司章程中“人走股留”条款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离开公司吋必须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的,原则上应认定有效。理由是:其一,从公司章程的性质上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木规则的重要文件,订立公司章程是

5、股东的共同行为,除《公司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Z外,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离开公司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属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并不违法。而且,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法》有明确授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特殊规定。其二,从股东个人角度分析,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离开公司时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此处的退股系采取股东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但笔者并不能认同此观点。首先,公司章程的确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其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的一切管理、

6、经营行为均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法也作出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但应当清楚该条规定所针对的是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即当股东作出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后,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就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并不能理解为公司章程有权代替股东作出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制定体现的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并非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二者Z间并不存在吸纳或吞并的关系。因此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必然体现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史不能代替规定个人的意思表示。否则,无疑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意味着股东会可以随时作出决议,强迫股东作岀违背其意愿的意

7、思表示。随意开除某股东资格,或者随意强迫某股东向股东会决议指定的股东出让股权,都将成为合法行为,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将毫无保障。因此,公司章程只能规范股东的转让行为,而不能强制或代替股东个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包括股权的转让。因为股东作为独立的人,其意思表示不能也不应为任何第三人控制或驾驭。其次,公司章程并非民事契约,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视为股东的契约性行为。虽然公司章程一般被认为属于民事契约,但随着公司形式的发展和变化,契约说已经不能正确的反映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众所周知,民事契约行为成立的要件Z—就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8、是通过表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所确立的,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公司意思表示机关作出的公司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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