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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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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草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草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县草原站: 现将《关于印发〈草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草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农草(办)发[201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草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草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附件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文件 农草(办)发〔2010〕24号关于印发《草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草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
2、进一步规范草原执法文书制作,提高草原执法水平,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并结合草原执法工作实际,我中心组织制定了《草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并对草原执法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草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草原执法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2).doc 2.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3).doc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附件1:草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草原执法文书制作,提高草原执法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
3、序规定》,结合草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草原行政处罚过程中各类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草原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草原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草原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包括草原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草原违法案件处理意见书、听证笔录、草原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送达回证、罚
4、没物品处理记录、草原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外部文书是指草原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草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草原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草原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草原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
5、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少数民族地区也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开垦草原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
6、涉嫌开垦草原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草原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草原行政处罚先告知书、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青海省门源县农牧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应编写为“门牧(草原)简罚〔201X〕X号”,其中,“门”是青海省门源县的行政区划简称,“牧”是农牧局(或畜牧局等)的简称,“(草原)”指执法类别;新疆阿勒泰市草原监理站制作的文书,案号应编写为“阿草监(草原)简罚〔201X〕X号”,其中,“阿”是阿勒
7、泰市的行政区划简称,“草监”是草原监理站的简称,“(草原)”指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青海省门源县农牧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应编写为“门牧(草原)罚〔201X〕X号”;新疆阿勒泰市草原监理站制作的文书,案号应编写为“阿草监(草原)罚〔201X〕X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8、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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