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浅谈民事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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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杨军靳峰中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审执分离”,至此中国民事执行制度开始独步中国现代司法舞台,但在此后若干年中,它似乎只是一个不起眼的小角色,90年代末中共中央发(1999)11号文件为中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壮大开辟了新的道路,2000年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通过近儿年全国法院系统大胆的司法实践与改革创新,一套适介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已初步确左,制度创新推动执行理论创新,执行理论创新可以更好地指导执行制度创新,执行改革及民

2、事执行法学理论,需要在适当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和充实,所以,当前研究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执行是指国家的执行机关以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的活动。所谓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执行活动参与人Z间形成的,并受民事执行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执行活动屮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关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学说共有四种:第一•种是一而关系学

3、说,此学说认为执行活动是当事人之间私权的实行,债权人依据执行法律规定,行使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执行机关仅仅是对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的执行依据的执行,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因此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其实仅是当事人Z间在执行活动中形成的私权关系。这种观点不能说明执行程序中体现的国家运用公权力,保护私权的特点,为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与国家司法裁判权威的树立冇相悖Z处,因此这种观点赞同者不多。第二种是两面关系学说,此学说认为,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公权保护私权,在债权人与人民法院Z间即产生一种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

4、依据债权人的中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则会在人民法院与债务人Z间产生强制执行法律关系,此说为部分学者所主张,认为强制执行系国家运用公法保护私权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当事人Z间并不直接发牛私权关系,但该学说不能说明当事人Z间的关系,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即三面关系说,此说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债权人为执行机关,债务人打执行机关发生法律关系而且债权人之间也发生直接法律关系,此说的缺陷是忽视了其他执行参与人在执行法律关系屮的地位,忽视了执行参与人与执行机关,执行参与人执行

5、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第四种观点,多面关系说,认为在民事执行程序小,所发牛或存在的法律关系,不仅是执行机关与债权人,执行机关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执行参与人与执行机关,执行参与人与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Z间的多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木文对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定义即采用了此学说观点。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多面学说对我们研究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有着重要意义,我们以多面关系学说为指导来审视两对执行理念,即执行当事人平等主义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执行当事人主义和执行职权主义,

6、多面关系说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Z间的确利义务已经审判程序确定,为迅速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故不应当将债权人与债务人置于同等地位,作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原则的补充,在执行裁判权的运行程序屮还是应当贯彻当事人平等主义的,多面关系学说涉及执行法律关系小的多个方面,对不同的方面应该采取不同的执行理念。一是执行机关与申请执行人的关系应该采用当事人主义,过去实际上运用的是职权主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超职权主义,在忽视当事人私权的社会和法律背景下已经显示了其严重的弊端,法院的权力过大,中请人地位过弱,二者Z间的法律关系

7、失衡。二是在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上应釆用职权主义,执行是法院执行机关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落实法律文书的效力,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活动,执行机构在此的立场不可能也不应该中立,执行机关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国家司法权威。三是执行机关与执行双方当事人Z间应根据执行权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主义,具体说,在执行机关行使执行裁判权的时候应该采用当事人主义;在执行机关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时候,M该采用职权主义。因此新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构建既不能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也不能完全采用执行职权主义,而是应该采用折

8、小主义,在执行程序启动和申请执行人的私权处分上应当采用当事人主义,执行程序开始后,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牛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时,应采用职权主义。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特点:第一,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而另一方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参与人,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总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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