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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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两大主要法系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律制度概述国际商法的体系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关于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主体:所有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个体或企业。以企业为主。(统称商人)商事交易(商行为):商事主体对外的营利性经营行为。(二)商法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基本部门法。其作用有:1、保护企业;2、促进交易发展;3、保护交易的安全进行。二、国际商法的概念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商行为。主要包

2、括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如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商事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比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1)两者的主体范围:前者仅限于各国商人与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后者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2)调整对象:前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也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

3、。3)基本原则:前者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与公正原则;后者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全球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概念:即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2、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等,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各国必须遵守。(2)国际惯例(世界通用的语言)。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大家普遍接受认可的商业惯例。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

4、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典型的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3)国内法四、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1、最早在古罗马的私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2、商人法----11世纪威尼斯出现了商人习惯法(商人法),随后扩大到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这种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市集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区别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3、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17世纪后,大陆法国家陆续制定了商法典(民商分立),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或将商法包含于民法典内(民商合一),如瑞士。而英美法国家无民法商法的区别,只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英国把商人习惯法吸

5、收到普通法中。4、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并形成国际商法体系。第二节西方国家两大主要法系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日本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印度等一、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反映在法学和立法中为:1、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2、大陆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二)渊源1、法律;2、习惯;3、判例(例外);4、学说(一般不是渊源,

6、但对大陆法起作用)。(三)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三级普通法院: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二、普通(英美)法系之英国法结构及特点:①二元性结构,分普通法与衡平法,②重视程序法。渊源:①判例法;②成文法;③习惯(1189年时已存)法院组织:高等法院:A、高级法院:(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3)亲属法庭B、王冠法院:刑事案件C、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关,如不服判决可向上议院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低级法院:A、郡法院:民事

7、案件。不服可向王座、王冠法庭上诉。B、治安法院:轻微犯罪行为的案件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实际履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与答辩的方式衡平法:不设陪审团,采取书面的方式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等,归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包括不动产法破产法继承法等,归枢密大臣法庭管辖4.法律术语不同:两者使用各自特有的法律术语三.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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