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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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药罚(2017)7号当事人:城口县坪坝中心卫生院地址(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场镇邮编:405900许可(备案)凭证:无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5112281978040224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传召性别:男职务:副院长违法事实:20仃年10月24日,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口县坪坝中心卫生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经营的(批号"6040102,生产厂家: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甲珠共1.37kg,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经查实,上述药品为该院私下从万源的流窜药贩手中购进的,共购进1.50kg,销售价格为49

2、80.00/kgo截至被查获时共销售0.13kg,按照销售价格4980.00/kg计算违法所得647.40元,货值金额为7470.00元。证据目录:第一组:仁城口县坪坝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负责人曾传召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第二组:仁对城口县坪坝镇中心卫生院药房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扣押文书一套共2页;3、扣押的药品;4、对城口县坪坝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曾传召的调查笔录1份共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裁量情况:《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

3、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根据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仁没收剩余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甲珠1.37kg;2、没收违法所得597.6元;3、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373

4、5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商业街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账号: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3-60353651)或者城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0235950809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

5、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2017年章)"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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