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一)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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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一)张志铭一、规范和事实层面的描述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先后多次就法律解释问题作出规定。[1]1949年9月通过的屮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人人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保留了此项权力,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则更进一步,增加了全国人人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的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人常委会

2、还于1955年和1981年先后两次就法律解释问题作出专门决议,其屮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2]就法律解释的对象、主体、权限划分、内容、争议解决等方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木框架。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包括以下四项原则性规定:(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

3、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木身盂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从上述四项规定來看,在法律解释的对象上,前三项涉及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的解释,第四项涉及的是省级人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3]在法律解释的主体上,包括全国人人常委会、最高

4、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上,贯穿了以下思路,即在小央和地方之间、立法机关和实施机关ZI'可以及实施机关的不同职能部l'JZ间(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ZI'可、司法机关相互间和行政机关相互间)进行划分。在法律解释的内容上,包括了对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以及解决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因而是全方位的。在法律解釋争议的解决上,则进一步强调了全国人人常委会的主导地位。下面,我们再对法律解释的实际做法包括一些更具体的规定作-•概耍描述,从中不仅可以看到更为丰富的法律解释

5、实践、一些新的发展,而且还可以发现,法律解释的实践在许多重耍的方面并没有顺着上述决议划定的轨迹运行。1.1996年5刀15口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適的儿个问题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法律解释。[4]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每两个刀举行一次会议,根木不可能承担经常性的法律解释任务,自1979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要求全国人人常委会进行解釋的法律问题,一般直接向全国人人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由它作出答复(包括书面答复、电话答复等)[5],但是,由于法制工作委

6、员会在法律上没冇立法解释权,这些答复尽管具有实效,却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6]2.全国人人常委会在B己制定的“法律”中,一般总是授权有关机构制定“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这些机构包括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前提是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有些要求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地方人人常委会等,而这些实施规定乂进一步按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对解释问题作出规定(见下面的5、6两点)。[7]这构成了“法律”解释权的一种显著流向。全国人人制定的“基本法律”屮,有一些也有这种授权[8],从而也形成这种流向。1

7、.司法解释活动极其频繁,不仅名称繁多,内容广泛,而且绝大多数加于不针对具体个案的抽象解释。[9]各种名称人致有“意见”、“解释”、“解答”、“规定”、“决定”、“办法”、“批复”、“答复”、“通知”、“复函”、“函”、“纪要”等,其屮,在内容上主要有四类:(1)就司法工作小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主动作出的解释和对请示、來两所作的各种答复;[10](2)对司法工作的有关操作规范所作的规定;[11](3)直接对法律条文规定所作的解释;[12](4)直接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解释,例如,《民法通则》有156条,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贯彻

8、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200条(1990年12M5H的修改稿增至230条);《继承法》有37条,1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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