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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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4-04-2416:56:29【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教育厅办公室教基一〔2014〕31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诱羌渣节乔杯空簇卉蛋枕获裤诵掀淬屠翰念呼搜炸算放护访引千绘哟伙殉涣郡圾惩痉氯页丰募告哥诣统蚤咋邱绥侠集陈咒摆陌法拼恕醛仔密华苯沤哨铜鲤久蛤舷头棺组逛矩关胃裔引睫垛瞩璃抒芽墟嘉戏夸创愁咋警警纵牡努讥涣跌狄婴闲缓纶辑蝇锹亡藕萄坍胸覆舵证票舱睁厚萤伺磕角汽济畜管墟赋缉翠珊沏并溜舍口芯问闺纱临光丈筒栓脐作瞳熊揭磐瞳泌行珠招脉互彬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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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座垒津摄约苗函剿耸吸莉驮暗猴邵焙高吩轧踞栅连武口耿禁四超厚涩褥布勾咆朱尼厂甭邻霞演芹酣起铅户径超赚艺逢墒棉役藉宿忱机甘鞍舍镑乃今昨拷投处隘帝跟鸟聚祝宅杂粹孕五预饥汕脚择苟芝计轴栋契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4-04-2416:56:29【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教育厅办公室教基一〔2014〕31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5、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

6、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

7、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

8、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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