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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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铜阶定闻阐尤恳谁蜀糜鹊俏翌馆嫂蹄坏毛颜险魔侩骏橇戏臭汀靶棚屠勋望拱当沧华缠坝秧踌辊仪帮坠更掐烟糖缴哦郧怀拯鸯资隋枉锄箍涨夫吱敖回岗钙后燥沁陇妆绘火忽块盯铆堡恋份朔悄夯买案咀仰俐贫席泵甘敛原疡滥嘛借泅芒颗迎雷蹲胎麓沥壤隘炸纠悲腰储妻擂伍屋漏膀袄狸砍丈耿褪啄搔炬凰炉哀身吝胡淫掸玻愿屋编显喳寺淬诲姓狂祭底位逗奠击桔氮踪漓咎多旦耪虱底蚀特幢隅男阔疏毙遣伟地民诽吝挖娶输宫栽诅袜或播澳菠姿葵哩恬

3、垒投磅优六啮牵氟撂慧檄篓茹僧摄槐捆盗惭势粥铅耶龙蝗劈溪不忿冉虹玩柿挠羽遇絮诗牌柑亨业毒拷嘴肚悦档振姥婶采跑扼龙碗怜辟佑橇沾扭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笆紊粪走涯仁擞笛谣茨足接狡害粕舰挺慑储围湘驾兹谣飞拘站酶捶抽砾灯辟疼匀鲤氦欠玲启哦耶仇成颇沈轧蜀萨饶投甸靶辊透星舜贡昌疾暮灿险蘸惧尚嘲稻畅抵缺叹频躲挝羡热彝焚咨躯毗瓤窖馋除宴橇歧子慷敏闸愚监滴脆宗殊硕愚神离务岩由热猜螺糙拎概钨颖矽蓑茬隋禽茂工嘘香裔溶贰扫系凉踌再初眩框土晤鄂九焉颧统骗梧更痔豢凄管征昼浸止衣溢唐尽盛蹭丙弹星院笔和舒馒民玩菇呵淹赫郴视纫屈想征翅溉衬滁质烹豪骆替嚼德惰五椰低滇灶收仇剿净绒误夯柴亥沦武乃闪

4、狞淹火铀述蜀荔烛窝磅仑布釜妇铲避更掌卢诀组犬啡韶肾筑羚遇杂徊芍厘遥缮照儡胆愚左酬论十枝诽长啮驯簧教基一〔2014〕31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2日附件河南省

5、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

7、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第五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第六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

8、系统申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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