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蓝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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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蓝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其相关教育法规政策,依据《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市教发[2012]6号),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蓝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实行市、县、镇、学校四级管理体制,以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市教育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

2、观管理,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管理机构设在镇中心学校,镇中心校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小学段流转手续直接在镇中心校办理,教育局不再办理小学生(除局属小学和民办学校学生)流转手续。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3、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由学校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

4、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

5、县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

6、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县局对转出、转入学生统一进行管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一般应在每年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

7、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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