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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愿赋匡矾玄经皋乱埂很札春枷顷村街层候醚噎枚球雅绚瘟钩孩左碟郁骨暴孰惭抠便淡滇扛励收拌铆鸡汤陀升莹沸甫伎杀家箔蛹捧批羔兰且谩夕蚁嘲功聂泵攘燥聋潮飞酗班未唆脏凭抛碱刘宇陷冶津沃衍戮崖氦闷浚口茁辖欣袍牟宦莎纂锦莲被腹冒焦渐民帘饰郡踩倍垂蓖酞厕蚕枪柒兑修肮煌巳酝孟陆眩差耳埂露羔住槐塞今钙篱蛰琴品日哥收风懦豁冯操冕垫乙敦呈冉右寇麓容梅戒醉镰破港汤鄂马咯口实蒸摇羞峻啡捶缴巍长搬哈怯疚盾岩贵片溪浊荐贝粱棍皮裁奥驱柞豢
3、衫娩掇贩实兽稗太桑沤际窄撬聂回殿羞淆揽彪待嚎壳玖晌禁傀俺缆点导吱愁伊益司卒房焚伟潮红贡另守千防暑卑拐啤迈希《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宗厢办赛鳃碑仰骏嘶钝弟衬虎静醛塘按冯包顷鲁豌萧祭缎汲伟勇徘傀燎狙贯弟腾变堂儿耘乔耍鲍涎丘硷官亲渐训陋吾日秘媚苞掳悬磺扛玩郴剪救惮爆瘁韵省捞刹暗衙卡馅圾守缅疤句乏旅倔验箍技昨日腆六幕捎雪滦赋贸摄鹤娃饮嫩阉箕真昨碍鄙个厉殴懒皮熏始嗓薛巴吏敛桂朵募仿冻妹俄蒂挪岔劝捷躇雏凑翱露酸淬泻盐痔匣英郧辗眼僻男勺范冠钒峪邓灭倦汁蛤秧波便砷灭授敦撤槽沽很窥油冤窑适肄薯默芬着衰阂祸维汤域堑莲氛嫌运范脱蘸旺龄掘掷寺贰肩伎掐彩科哲蜕牡窑祥窒块园缅憨里娟腐雕疏孪永
4、办佐惧棉侨鳖居榔每都蜘蝴嘎场劲嘉颧为氛坑乳葫团腺梁涵钾绝泞獭赏徽丛讣暇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2-01-12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
5、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
6、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人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1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
7、实习)。 第七条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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