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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1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1990年4月6日发布)2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7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3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计划生育试行办法(1991年12月31日发布
2、,2011年2月25日修改)4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1992年1月7日发布)5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4月6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6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1997年11月6日发布)7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年7月18日发布)8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0年11月6日发布)9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6年7月12日发布)10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日发布)二、对下列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6—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1995年6月3
3、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三、对下列6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1对《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九条。2对《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七条。3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九条。4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个人开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5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条第四款
4、、第二十四条。6对《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6—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
5、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
6、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
7、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6—(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第七条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
8、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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