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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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

6、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

7、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该主要法人股东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主要股东出具的所涉及款项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二)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该主要法人股东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起止时间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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