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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陈建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建伟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征得陈建伟的同意后,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审判长主持下的庭审活动,对本案事实已全面掌握。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辩护人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认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查院奎检刑诉〔2005〕273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陈建伟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陈建伟在本案中有数个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2、望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予以充分考虑。一、法定的减轻和从轻的情节2005年8月14日晚,陈建伟在案发后,从案发现场出租屋内跑出后,到门口的水果摊处借用他人小灵通手机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干警的到來,从当晚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陈建伟对自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交待了全部的犯罪过程,直至200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这段时间,被告人陈建伟均未逃避,而是随传随到,如实的配合公安干警的工作把问题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
3、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也对先以电信的方式投案给予了认定。故陈建伟在犯罪后,能积极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冇期徒刑的犯菲分子,根据犯菲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菲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小华人尺共和国刑法》第二白II•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I-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广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无期徙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木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李建贵是在劝阻被害人停止酒后滋事而遭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作案,故意伤害的手•段、情节一般,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放任态度情节轻微,且犯罪后真诚悔罪,纵观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酌定减轻和从轻的情节1、陈建伟并不是案件发生的挑起者从本案的发生过程来看,事发当日,陈建伟因衣物丢失与吴强理论,却被受害人当头一拳头,且平EI吴强因与工作琐事曾多次威胁陈建伟,
5、让陈建伟小心点,而且事发当天陈建伟的衣物也确实丢失,同吋,两人扭斗在一起时,也是吴强先用棍棒多次殴打陈建伟后,陈建伟是一个四十开外的中年人,而受害人吴强是一个二十五岁的小伙,止是年轻力壮,个子也远远高于陈建伟,在开始的争斗中,陈建伟就多次被吴强压于身下,并被吴强两次用脚踹倒在地,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陈建伟肯定在体力上是站在下风的。当陈建伟的头部被吴强用木棍的锐面刺出血流满上衣后,陈建件这样才气愤之下,情绪激动地顺手操起平时做饭用的菜刀用以抵挡。而且从受害人的受伤部位来看,所伤的位置也不是致命部位,再加上案
6、发现场的光线很暗,双方是在黑暗中发生的打斗,所以被告人陈建伟的主观恶性并不很大。2、被告人陈建伟本身在这次伤害事故中,也是受害者,花费医药费900余元,因当时陈建伟经济较为拮据,所以并没有申请法医进行伤情鉴定和进行进一步治疗,直至现在陈建伟的头部还隐隐作痛,时常头痛头昏。3、被告人陈建伟的认罪态度好,请法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伟归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检查阶段述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的所为极为悔恨自责,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有真诚悔罪的态度。4、被告人将尽最大限度的赔偿
7、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建伟上有双亲,下有两个上高中的孩子,妻子在家照顾生病的父母,全家只有靠陈建伟一个人常年在外打工挣取微薄的报酬养家,客观上因其家庭经济异常困难,但其和家属通过举债尽最大限度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希望以此最大限度的抚慰被害人家属所受到的伤害,减轻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见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综上,请求法庭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建伟犯罪的情节,考虑其家庭的具体情况,使其继续有能力打工挣钱供养老人和孩子上学,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否则其两个上学面临高考的孩子将为此而学。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
8、罚,给予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审议。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秋兰许栋梁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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